法律基礎課程作業
⑴ 《法律基礎與思想道德修養》公選課作業
沒學過思修,第一題無能為力
第二題我正好找到了
梁麗來龍去脈大家都很清楚,我就不累述了,此案的審判結果得於「非法侵佔」或者「偷盜」兩個法律名詞,如果警方以涉嫌盜竊罪將其起訴,一旦定罪,因為數額巨大,可能面臨的最高刑罰是無期徒刑。我們作為老百姓,判斷此案要摒棄個人感情色彩,個人情緒,而不能因為被告是「弱勢群體」給於同情心不顧社會道義,不顧社會秩序,不顧「法治社會」一味的支持梁麗,甚至拿「胡斌案」和其他一些我們主觀上認為不公正的案子進行對比,這樣我們也遑論法律的公正,也是和法律的初衷背道而馳的,我們應該站在法律的「可持續發展'的角度上看待每一個案件,如果我們藐視法律,吃虧的是自己!
如果我們要判斷梁麗是犯得是「盜竊罪」還是"非法侵佔」,那麼先應該清楚認識兩者
盜竊罪: 它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非法侵佔;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 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我們重溫一下案發現場,當天上午8時20分左右,梁麗如常在機場候機大廳里打掃衛生。當她第一次走到19號登機櫃台時,看到垃圾桶附近有兩個女乘客帶著一個小孩在嗑瓜子,她們中間有一輛行李車,車上放著一個類似方便麵箱的小紙箱。過了五六分鍾,兩位旅客急急忙忙跑進安檢門。梁麗第二次來到19號櫃台垃圾箱旁,看到那個小紙箱還在行李車上,以為是她們丟棄的,左右看看也沒有人,就順手把小紙箱當作丟棄物清理到清潔車里。然後梁麗繼續在大廳里工作。約9時左右,梁麗走到大廳北側距案發現場約79米遠的16號衛生間處,告訴同事曹某稱自己「撿」到一個紙皮箱,裡面可能是電瓶,先放在殘疾人洗手間內,如果有人認領就還給人家。(摘自3豬新聞)這段新聞記者主觀色彩比較濃烈,她吧梁麗的「不故意」費勁筆墨的寫出來,讓我們也跟著她的思路走,那我們其實也是可以根據有限的新聞資料進行推理判斷梁麗是否有主觀是盜竊的意願,亮麗第一次看見「紙盒」是在有這物件有主人的情況下,第二次看見「紙盒」,主人已經「不在了」,而作為機場清潔工人的梁麗,有責任將機場免費提供的行李車(類似超車的購物車)上的雜物清理干凈,這時她還沒接觸「紙盒」,她的主觀意志認為該「紙盒」是白色四方形紙質垃圾是毋庸置疑的,這時也沒有非法侵佔的意思,當她接觸到紙盒的一刻(沒打開)紙盒的質量(14kg)會給梁麗一些信息,當然最主要的是這「紙盒」不是垃圾!當然梁麗這時也不知道是價值三百萬的金飾(據新聞報道梁麗當時和同事說可能是電池),而這是的梁麗對這紙盒的認知不是客人丟棄的垃圾,而是客人遺棄的財產!那麼是否可以以梁麗認為是客人遺棄的財產占為己有就判斷非法侵佔呢,而客人丟棄的財產因為不是電池而是價值三百萬的金飾就硬生生把法律結果用物品的價值判斷罪行呢,如果我們在路上撿到一個紙盒和一個有金飾的紙盒,那麼我們是否也會因為金飾的現實價值否決我撿的這種行為呢(我知道撿東西是不犯法的)遂認為,梁麗不是盜竊,連非法侵佔都不算,最多(道德情操低下)!
而後:到了下午4時,梁麗同事曹某在她出租屋樓下喊,說你撿的東西,人家失主報警了。梁麗告訴曹某,說明天上班交上去不就行了。傍晚約6時左右,兩個人來到梁麗家,說他們是警察,問她是否撿到一個紙箱。梁麗確認他們真是警察後,就主動從床下拿出那個紙箱交給他們。警察把梁麗一家人帶到派出所。,說明梁麗配合警方,不存在非法侵佔拒不交出符合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網路)的各種犯罪行為,當然失主如果沒報警去找梁麗結果如何,梁麗是否配合交出,這種人為幻想也是沒意義的!
結果,「我認為」梁麗無罪!
⑵ 怎麼沒有實用法律基礎課程作業冊的答案
【實用法律基礎】形成性考核冊答案
【實用法律基礎】形考作業一:
一、填空題(每空2 分,共20分)
1、習慣
2、法系
3、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
4、行政主體
5、法律心理 法律觀念 法律思想
6、國務院
7、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
8、職位分類制度
二、不定項選擇題(每題3分,共30分)
1、B 2、ABC 3、ABCD 4、ABD 5、ABCD 6、A 7、ABC
8、D 9、ABCD 10、ABCD
三、名詞解釋(每題5分,共20分)
1、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反映國家意志,通過權利和義務的實現達到一定社會秩序,並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行為規范體系。
2、法律關系是指法律在調整人們行為的過程中所形成的特殊的社會關系,即根據法律規范所產生的關系。
3、行政責任就是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因違反行政法律規范而依法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是行政違法所引起的法律後果。
4、抽象行政行為是特定的國家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權的過程中,制訂和發布普遍性行為規則的行為,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四、簡答題(每題8分,共16分)
1、我國社會主義法的本質表現。
(1)法是上升為國家意志的以工人階級為領導的廣大人民的共同意志。(2)法所體現的以工人階級為領導的廣大人民的共同意志不是隨意的,受到多種因素的制約。(3)法所體現的以工人階級為領導的廣大人民的共同意志歸根結底是由我國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
2、行政行為的特徵。
(1)行政主體所實施的行為。(2)法律規定或授權的行為。(3)具有一定的裁量刑。(4)具有國家強制性和單方意志性。
五、論述題(14分)
【分析】
在本案中,廢品收購站的營業執照及相關手續均由陳某所辦理,經營者為陳某。因此,應由陳某對收購站的非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公安機關行政處罰的相對人應為陳某,而非陳某之子。市公安局將陳某之子作為違法主體進行處罰,屬於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認定不合法,該處罰行為違法,應該撤消。此外,市公安局的處罰還存在違反行政處罰的法定程序、違反罰繳分離制度等錯誤。電大天堂【實用法律基礎】形考作【實用法律基礎】形考作業二:
一、填空題(每空2 分,共20分)
1、14周歲
2、故意犯罪
3、減輕
4、從重 緩刑
5、以自己的勞動收入
6、直接財產內容
7、要約 承諾
8、預期
二、不定項選擇題:每題3分,共30分。
1、ABCD 2、ABCD 3、ABCD 4、ABC 5、B 6、BC 7、CD
8、ABCD 9、ABCD 10、ABCD
三、名詞解釋:每題5分,共20分。
1、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採取的損害法律所保護的另一較小的合法利益的行為。
2、民事法律行為是指以意思表示為要素,意義是表示的內容而引起民事法律關系設立、變更、終止的合法行為。
3、時效是指一定的事實狀態經過一定的期間即發生一定的法律後果的法律制度。
4、債權人的撤銷權是指當債務人放棄對第三的債權、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處分財產而有害於債權時,債權人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所實施的行為的權利。
四、簡答題:每題8分,共16分。
1、刑法的基本原則。
(1)罪刑法定原則 (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3)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2、民事法律關系的特徵。
(1)主體的私人性 (2)內容為私權利和私義務 (3)產生的自治性
五、案例分析題:14分。
【分析】
1、本案所侵犯的犯罪客體是公共交通運輸安全。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的而為犯罪行為侵害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
在本案中,很明顯李某的行為侵犯了國家的財產權,但是由於銅質制動排氣門是汽車的關鍵零部件,這些汽車在運輸當中,一旦遭遇險情,剎車失靈,其後果不堪設想,嚴重危及到公共交通運輸的安全。在這一雙重客體中,立法者將公共交通運輸安全作為主要客體。
2、李某的行為侵犯了公共交通運輸安全,其行為構成破壞交通運輸工具罪,而不應該是盜竊罪。
3、犯罪客體和犯罪對象的區別是:犯罪客體決定性質,而犯罪對象則不能。任何犯罪都損害客體,而犯罪對象卻不一定受到侵害。犯罪客體是犯罪分類的基礎,犯罪對象則不是。任何犯罪都有犯罪客體,但不一定有犯罪對象。
【實用法律基礎】形考作業三:
一、填空題(每空2 分,共20分)
1、智力創作成果
2、10
3、6
4、20
5、技術方案
6、自願
7、胎兒
8、百分之三十五
9、再保險
10、誠實信用的原則
二、不定項選擇題:每題3分,共30分。
1、AC 2、ABC 3、ABCD 4、ABCD 5、ABCD 6、ABCD 7、A
8、C 9、BCD 10、ABCD
三、名詞解釋:每題5分,共20分。
1、商標權是指商標所有人依法對其注冊商標享有的專用權。
2、專利權是基於發明創造,由申請人向國家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經專利局依法審查核准後,向申請人授予的在規定的時間內對該項發明創造享有的獨占權。
3、遺產是指公民死亡時遺留的並能依法轉移給他人所有的個人合法財產和合法權益。
4、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設立,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四、簡答題:每題8分,共16分。
1、簡述知識產權的特點。
(1)知識產權的客體具有無形性。
(2)知識產權具有專有性。
(3)知識產權具有時間性。
(4)知識產權具有地域性。
2、簡述結婚的條件。
結婚的必備條件。
(1)必須男女上方完全自願。
(2)必須達到法定婚齡。
(3)必須符合一夫一妻。
結婚的禁止條件。
(1)禁止有一定血親關系的親屬結婚。
(2)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結婚。
五、案例分析題:14分。
【分析】
1、除外責任也稱責任免除,是指保險合同規定的保險人不應承擔的損失賠償責任和不屬於承保范圍的風險和情形。它是保險合同中對保險責任的限制性規定。除外責任一般應在保險合同條款中列明。如果損害是由於除外責任列明事項造成的,保險人不承擔支付保險金的責任。
2、在本案中黃某的死亡雖是自己行為所致,但不應屬於除外責任意義上的自殺。行為人主觀上沒有自己死亡的故意,其行為實質是由於精神病造成。故黃某的死亡應定為因疾病所致死亡。這樣,依團體人身保險條款第4條關於「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死亡的,給付保險金全數」的規定,保險公司應該給付保險金3000元。
【實用法律基礎】形考作業四:
一、填空題(每空2 分,共20分)
1、監督
2、平等自願、協商一致
3、案件情況
4、12 6
5、不動產所在地 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
6、貨物貿易關系 貨物貿易
二、不定項選擇題:每題3分,共30分。
1、ABCD 2、ABC 3、ABCD 4、BCD 5、ACD 6、ABC 7、ACD
8、ABCD 9、B 10、D
三、名詞解釋:每題5分,共20分。
1、級別管轄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組織系統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
2、訴訟證據是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當事人等依照法定程序收集並審查核實,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根據。
3、沖突規范是指明某種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應適用何種法律規范的總稱。
4、國際貿易術語是指在國際貿易長期實踐中逐漸形成的,用以確定買賣雙方在交貨中的責任、費用和風險分擔的一種國際貿易慣例。
四、簡答題:每題8分,共16分。
1、民事訴訟的特有原則主要有:(1)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2)法院調解;(3)辯論原則;(4)處分原則;(5)同等原則與對等原則
2、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3)有逮捕必要。
五、案例分析題:14分。
【分析】
《民事訴訟法》第12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4條規定:商業秘密,主要是指技術秘密、商業情報及信息等,如生產工藝、配方、貿易聯系、購銷渠道等當事人不願公開的工商業秘密。
因此甲公司認為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申請不公開審理是合情合理的,也是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同意原告不公開審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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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法律基礎》大作業
1、沒有不妥。完全復符合刑事訴訟法制。
2、都不構成犯罪,意外事件。
3、丁某負有還款責任,因為他是保證人,但他只對開始的借款4萬中的剩餘2萬負責,後來王某的4萬借款和丁某無關。
4、(1)應該向縣人民政府或者市公安機關提出申請。
(2)以縣公安局為被申請人,因為縣公安局是做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
⑷ 求助!法律基礎大作業
一 、名詞解釋(每題5分 ,共20分):
1、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2、知識產權
3、舉證責任
4、單位犯罪
二、判斷正誤(每題1分,共10分):
1、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由當地人組成。( )
2、人格尊嚴的主要內容有: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監督權。( )
3、刑法規定,對於從犯,應當比照主犯從輕、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 )
4、監護人只有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才能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否則處分行為無效。( )
5、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通過夫妻共同勞動所獲取的收入,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
6、接受遺贈的人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
7、在無因管理之債中,管理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償付必要費用,包括直接支出的費用以及在該活動中受到的實際損失。( )
8、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被害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法院起訴。( )
9、在民事訴訟中,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與原告的權利是一致的。( )
10、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只包括司法平等和守法平等,不包括立法平等。( )
三 、簡答題(每題6分,共30分):
1、我國憲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2、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有哪些?
3、如何區別代位繼承與轉繼承?
4、根據刑法規定,緊急避險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5、中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哪些刑事案件?
四、案例分析題(每題10分,共40分)
1、李某深夜潛入本單位財務室,意圖盜竊保險櫃中的財物,李某用盡了各種辦法,也未能將保險櫃打開,感到十分沮喪。正要離開時,恰逢保安員巡邏至此。保安員發現財務室的門虛掩,即進去查看,與李某撞個正著。李某用撬棍將保安員打昏後逃走。回到家中,李某害怕保安員醒來後認出自己,就拿了一把匕首,欲將保安員殺死滅口。剛剛返回單位,即被接到報案趕來的公安人員抓獲。問:對李某的行為應當如何認定?
2、甲老漢與乙老漢簽訂了一份買牛合同。甲老漢向乙老漢交付了兩頭牛,乙老漢支付了相應價款。乙老漢在宰殺該兩頭牛的過程中,發現一頭牛中有牛黃並得款8000元。問:該牛黃款應當屬於誰?為什麼?
3、李四夫妻共有存款5萬元。李四有一母,兒子甲剛參加工作,女兒乙讀中學。李四突然死亡,在清理遺物中發現其親筆書寫、簽名的遺囑一份,並註明年月日,其中寫明,在他死後將其中的5000元留給乙讀書用。李四死亡時,其妻有身孕四個月。問:李四的遺產中屬於法定繼承的部分有多少?如果胎兒出生後是活體爾後死亡,則為之保留的份額由誰繼承?
4、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價值50萬元的彩電,合同約定甲公司先預付20萬元貨款,其餘30萬元貨款在提貨後三個月內付清,並由丙公司提供連帶保證擔保。提貨一個月後,甲公司在徵得乙公司同意後,將30萬元債務轉移給尚欠其30萬元貨款的丁公司。對此,丙公司完全不知情。至債務清償期屆滿時,乙公司要求丁公司償還30萬元貨款及其利息,而丁公司因違法經營被依法查處,法定代表人不知去向,公司的賬戶被凍結。於是,乙公司找到丙公司,要求其承擔保證責任,丙公司才知道甲公司已將其債務轉移給丁公司,遂以此拒絕承擔責任。問:甲公司轉讓債務的行為是否有效?丙公司是否應繼續承擔保證責任?為什麼?
提問者:hyfsr - 試用期 一級
其他回答共 5 條
一
1、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的制度。
2、知識產權,概括的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在科學技術和文學藝術等領域內,主要基於腦力勞動創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3、舉證責任,是特定的訴訟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對一定的特徵事實提出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
4、所謂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經單位集體決定或者由其負責人代表單位決定的,違反法律規定,為單位謀取非法利益,或者在其業務活動中不依法履行職責,以單位名義實施的危害社會的,依法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
二
對錯對對對錯對對錯對
三
1、
國家權力屬於人民的原則 保護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原 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社會主義法制的原則
2、 一、行為人合法 二、行為人意思表示真實 三、行為內容合法和不違背公序良俗 四、行為形式合法
3、代位繼承是法定繼承的一種特殊情況,是指在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情況下,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該死亡的子女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的法律制度。
轉繼承是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分割前,未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也死亡的,其應得的遺產份額轉由他的繼承人繼承的,為轉繼承。
兩者之間的區別為:
(1)繼承人死亡的時間不同。代位繼承是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而轉繼承是繼承人後於被繼承人死亡。
(2)繼承發生的根據不同。代位繼承是基於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事實而發生,是一個間接的繼承;轉繼承則是基於繼承人後於被繼承人死亡的事實而發生,使兩個相連的直接 繼承,後一個繼承事前一個繼承的繼續。
(3)繼承適用的范圍不同。代位繼承只適用於法定繼承,而轉繼承則不僅適用於法定繼承,還適用於遺囑繼承。
(4)繼承的主體不同。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而轉繼承人既可以是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也可以是他的遺囑繼承人。
4、
緊急避險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起因條件——必須有危險發生
作為緊急避險前提的危險必須是現實存在的,而不是假想的、臆測的。如果事實上並不存在危險,行為人卻誤認為存在危險,因而實施所謂避險行為的,屬於假想避險。假想避險屬於對事實的認識錯誤,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過失,並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按過失犯罪論處。如果主觀上不存在過失,則應當按意外事件處理。
(2)時間條件——必須是危險正在發生。所謂危險正在發生,是指足以使合法權益遭受嚴重損害的危險已經出現而又尚未結束的狀態。
在危險尚未出現或者已經結束的情況下進行所謂避險的,在刑法理論上稱為避險不適時。因避險不適時而造成不應有的危害的,並且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的,應當負相應的刑事責任的民事責任。
(3)對象條件——必須針對第三人的較小的合法權益進行避險。緊急避險的對象必須指向另一個合法權益,而且必須是與危險來源無關的第三人的合法權益。這是緊急避險與正當防衛的一個重要區別。
(4)主觀條件——必須出於避險意圖。行為人在實施緊急避險行為時,主觀上必須出於避險意圖。避險意圖,是指行為人認識到正在發生的危險,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損害,而決意採取避險行為的心理狀態。
避險意圖必須具有正當性。
(5)時機條件——必須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實施。
所謂迫不得已,一般是指在發生緊急危險的情況下,除了犧牲另一較小的合法權益,沒有其他更為合理的辦法保護較大的合法權利。
(6)限度條件——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這一特點決定了緊急避險所造成的損害必須小於所要避免的損害,而不能大於或等於所要避免的損害。
如何衡量緊急避險中兩種合法權益價值的大小,是認定緊急避險是否過當的關鍵。
關於緊急避險的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國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四
1、構成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未遂
2、屬於乙老漢,因為牛黃屬於孳息
3、法定繼承的部分為2萬;保留的分額由其妻繼承
4、轉讓行為是合法有效的,因為是經過了債權人乙公司的同意,但丙不承擔保證責任,因為雙方轉讓主債務沒有經過丙的書面同意,這時丙就免除了保證責任。
回答者:yangang518 - 經理 五級 6-8 22:37
《法律基礎》試題及答案
一 、名詞解釋: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指,在中央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的制度。
「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產權,它是指智力創造性勞動取得的成果,並且是由智力勞動者對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種權利。這種權利被稱為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也稱之為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
「舉證責任」是指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構成要件事實處於真偽不明狀態時,當事人因法院不適用以該事實存在為構成要件的法律而產生的不利於自己的法律後果的負擔。
「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經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由負責人員決定實施的,危害社會且被法律明確規定為單位犯罪而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二、判斷正誤: (對錯錯對對,對對錯對對)
1、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由當地人組成。(對)
因為,「一國兩制」的主要內容包括四個方面:堅持國家統一、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特別行政區原有的三個制度不變(即社會經濟制度、生活方式、法律);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由當地人組成(即港人治港澳人治澳)。注意沒有司法機關。
2、人格尊嚴的主要內容有: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監督權。(錯)
人格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譽、榮譽、信用、隱私等權利。監督權顯然不是人格權。公民的監督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對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的權利。
3、刑法規定,對於從犯,應當比照主犯從輕、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錯)
《刑法》第27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於從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主要是依據他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不必比照主犯的刑罰。法律又有如此明確的規定,因此「對於從犯,應當比照主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是錯誤的。
2002年司法考試多選第37題就是考這個知識點:37.下列有關主犯、從犯、脅從犯的說法,哪些是錯誤的? A.脅從犯是指被脅迫、被誘騙參加犯罪的人 B.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 C.在共同犯罪中不可能只有從犯而沒有主犯D.對於從犯,應當比照主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標准答案是AD (是錯誤的)
4、監護人只有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才能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否則處分行為無效。(對)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監護人有保管被監護人財產和人身權利的責任。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5、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通過夫妻共同勞動所獲取的收入,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對)
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6、接受遺贈的人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對)
遺贈,是指公民以遺囑方式將其遺產中財產權利的一部分或全部贈給國家、集體組織、社會團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個人,在遺囑人死後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
7、在無因管理之債中,管理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償付必要費用,包括直接支出的費用以及在該活動中受到的實際損失。(對)
《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規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務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償付的必要費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務活動中直接支出的費用,以及在該活動中受到的實際損失」。
8、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被害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法院起訴。(錯)
刑事訴訟法第86條規定,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向法院起訴。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對於自訴案件,被害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近親屬有權提起自訴。因此,法定代理人和近親屬的起訴條件是不一樣的,近親屬只能在自訴案件中有自訴權。
9、在民事訴訟中,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與原告的權利是一致的。(對)
有獨第三人是因對原、被間本訴的爭議的標的主張自己全部或部分實體權利,而參加到本訴正在進行的訴訟程序之中,提出自己獨立的訴訟請求,我們將有獨第三人與本訴雙方當事人間的訴訟稱之為「參加之訴」。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5條(下稱最高法院適用民訴法解釋)明確規定有兒第三人有權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成為當事人。因其是對本訴的雙方的當事人所提出獨立的請求權,其地位相當於原告,即本訴雙方當事人相當其被告。據此,有獨第三人可以起訴方式參加到訴訟中來。
10、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只包括司法平等和守法平等,不包括立法平等。(對)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是指司法平等和守法平等。法律具有鮮明的階級性,故立法平等不對。
三 、簡答題
1、我國憲法的基本原則包括:(1)人民主權原則;(2)基本人權原則;(3)法治原則;(4)民主集中制原則。
2、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有:(1)行為人合格,即行為人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行為人意思表示真實,要求行為人的內部意思與外部表示一致,且出於其自願;(3)行為內容合法,即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范,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違背社會公德;(4)行為形式合法,要式的民事法律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特定形式,不要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選擇。
3、代位繼承與轉繼承的區別:(1)繼承人死亡的時間不同。代位繼承是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或與被繼承人同時死亡;轉繼承是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在繼承活動開始之後,遺產處理之前死亡;(2)繼承的內容不同。代位繼承是繼承人的子女直接參與對被繼承人遺產的分割,與其他有繼承權的人共同參與繼承活動;轉繼承的繼承只能對其法定繼承人應繼承的遺產進行分割,不能與被繼承人的其他合法繼承人共同分割被繼承人的遺產;(3)繼承人的范圍不同。代位繼承只能發生與被繼承人有直系血親或擬制血親的子女范圍內,如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且不受輩份限制,均可成為代位繼承人;轉繼承人卻不僅限於有直系血親或擬制血親的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范圍內,由於轉繼承是繼承繼承人的遺產,因此,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子女、配偶、父母都有繼承權。
4、緊急避險應當具備條件:(1)起因條件——必須有危險發生。作為緊急避險前提的危險必須是現實存在的,而不是假想的、臆測的。(2)時間條件——必須是危險正在發生。所謂危險正在發生,是指足以使合法權益遭受嚴重損害的危險已經出現而又尚未結束的狀態。(3)對象條件——必須針對第三人的較小的合法權益進行避險。緊急避險的對象必須指向另一個合法權益,而且必須是與危險來源無關的第三人的合法權益。這是緊急避險與正當防衛的一個重要區別。(4)主觀條件——必須出於避險意圖。行為人在實施緊急避險行為時,主觀上必須出於避險意圖。避險意圖必須具有正當性。(5)時機條件——必須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實施。(6)限度條件——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7)主體條件——關於緊急避險的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5、中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包括:根據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案件管轄范圍的通知》之規定,有以下8種刑事案件,不經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直接由人民法院受理。(1)不需要偵查的輕傷害案;(2)一般的侮辱、誹謗案;(3)抗拒執行判決、裁定案;(4)一般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5)由被害人控告的重婚案:(6)破壞現役軍人婚姻案:(7)一般的虐待案;(8)遺棄案。
四、案例分析題
1、李某深夜潛入本單位財務室,意圖盜竊保險櫃中的財物,李某用盡了各種辦法,也未能將保險櫃打開,感到十分沮喪。正要離開時,恰逢保安員巡邏至此。保安員發現財務室的門虛掩,即進去查看,與李某撞個正著。李某用撬棍將保安員打昏後逃走。回到家中,李某害怕保安員醒來後認出自己,就拿了一把匕首,欲將保安員殺死滅口。剛剛返回單位,即被接到報案趕來的公安人員抓獲。問:對李某的行為應當如何認定?
答:李某的意圖盜竊保險櫃卻未能將保險櫃打開,屬於盜竊未遂。但是,在李某正要離開時,與保安撞個正著。於是,李某用撬棍將保安員打昏後逃走。這時,盜竊行為就轉化為搶劫行為,構成了搶劫罪未遂。因為,盜竊後使用暴力的行為,符合轉化型搶劫罪的法定條件。《刑法》第269條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劫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263條(搶劫罪)的規定定罪處罰。」回到家中,李某害怕保安員醒來後認出自己,就拿了一把匕首,欲將保安員殺死滅口。搶劫以後又殺人的案件,即搶劫財物後,為了保護贓物、抗拒逮捕、毀滅罪證,當場又殺人的,或者為殺人滅口而殺死被害人的案件。殺人滅口行為,與搶劫沒有內在聯系,因此是兩個獨立的犯罪,應分別定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實行兩罪並罰。
因此,本案李某應認定為搶劫罪(未遂)和殺人罪(未遂),實行兩罪並罰。
2、甲老漢與乙老漢簽訂了一份買牛合同。甲老漢向乙老漢交付了兩頭牛,乙老漢支付了相應價款。乙老漢在宰殺該兩頭牛的過程中,發現一頭牛中有牛黃並得款8000元。問:該牛黃款應當屬於誰?為什麼?
答:該牛黃為交付物的孳息,交付之後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乙老漢所有。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標的物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同時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後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標的物的「交付」與所有權的轉移同時發生(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除外),所以依物之所有權來確定買賣合同中標的物孳息的歸屬並不存有障礙。因此,牛黃款應當歸乙老漢所有。
3、李四夫妻共有存款5萬元。李四有一母,兒子甲剛參加工作,女兒乙讀中學。李四突然死亡,在清理遺物中發現其親筆書寫、簽名的遺囑一份,並註明年月日,其中寫明,在他死後將其中的5000元留給乙讀書用。李四死亡時,其妻有身孕四個月。問:李四的遺產中屬於法定繼承的部分有多少?如果胎兒出生後是活體爾後死亡,則為之保留的份額由誰繼承?
答:根據繼承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因此,本案中李四的遺產是2萬5千元存款。扣除5000元遺囑繼承歸乙,剩餘的2萬元遺產屬於法定繼承的部分。
根據繼承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如果胎兒出生後是活體爾後死亡,則應由胎兒的唯一法定繼承人胎兒的母親繼承。因為,胎兒出生的時候是活體,因此胎兒已經成為李四的法定繼承人,繼承了李四的遺產,爾後死亡引發嬰兒財產的法定繼承。
4、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價值50萬元的彩電,合同約定甲公司先預付20萬元貨款,其餘30萬元貨款在提貨後三個月內付清,並由丙公司提供連帶保證擔保。提貨一個月後,甲公司在徵得乙公司同意後,將30萬元債務轉移給尚欠其30萬元貨款的丁公司。對此,丙公司完全不知情。至債務清償期屆滿時,乙公司要求丁公司償還30萬元貨款及其利息,而丁公司因違法經營被依法查處,法定代表人不知去向,公司的賬戶被凍結。於是,乙公司找到丙公司,要求其承擔保證責任,丙公司才知道甲公司已將其債務轉移給丁公司,遂以此拒絕承擔責任。問:甲公司轉讓債務的行為是否有效?丙公司是否應繼續承擔保證責任?為什麼?
答:甲公司轉讓債務的行為有效,因為甲公司作為債務人轉移債務只要經過債權人的同意,就可以生效,並不需要保證人同意。合同義務轉移是指債務人經債權人同意,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正如債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權利一樣,債務人也可以將合同的義務轉移給第三人。轉移合同義務也是法律賦予債務人的一項權利。
根據擔保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因此,丙公司無義務繼續承擔該合同的保證責任。
⑸ 一些大一法律基礎作業
妻子乙、女兒丙和兒媳丁可以。依據《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版序繼承:
權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需要還給他的。
⑹ 案例分析題: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公選課作業
(1)屬於效力待定行為。因為張某未滿18歲,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據《合同回法》第四十七條:答「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所以,在張某的法定代理人尚未表示追認與否前,該買賣行為是效力待定行為。(2)首先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張某父親應表示對該買賣行為予以否定之意思表示,那麼該合同屬於無效合同,根據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要求余某返還液晶電視,如余某拒絕,可以余某不當得利起訴至法院。
⑺ 法律基礎形成性作業
法律基礎形成性作業是書本《法律基礎知識》上的作業內容。
法律基礎知識是內中等職業學校德育課程容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根據《中等職業學校德育課課程教學大綱(試行)》中的《法律基礎知識教學大綱(試行)》組織專家學者編寫了本教材。 全書共分為緒論、憲法、刑法、行政法、民法、訴訟法和勞動法等章節。突出了能力培養的教學目的,每章一練能夠幫助學生鞏固基礎知識。書中配有知識庫和小錦囊等,形式新穎,生動活潑,具有實用性和指導性的特點。 本書不僅適合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德育課教學使用,也可以作為學生家長、教育工作者、社會工作者以及關心青少年法制教育人士的參考書。
⑻ 法律基礎大作業
1、法律規范不同於其他規范的男一個重要特徵是它的嚴謹性。它有特殊的邏輯構成。構成一個法律的要素有法律原則、法律概念和法律規范。每一個法律規范由行為模式和法律後果兩個部分構成。行為模式是指法律為人們的行為所提供的標准和方向。其中行為模式一般有三種情況:
(1)可以這樣行為,稱為授權性規范;
(2)必須這樣行為,稱為命令性規范;
(3)不許這樣行為,稱為禁止性規范。
2、行政法制監督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國家司法機關、上級行政機關、專門行政監督機關及國家機關體系以外的公民、組織依法對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和是否遵紀守法所進行的監督。
3、指定代理是按照人民法院或有關單位的指定發生代理權的代理。
4、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5、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原則: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原則;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誰污染誰治理、誰開發誰保護的原則;政府對環境質量負責的原則;依靠群眾保護環境的原則。
6、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特徵表現在以下幾點。
第一,維護以公有制為主體,以國有經濟為主導的社會主義經濟基礎的法治。
第二,維護以工人階級為領導、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國體的法治。因為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礎,法治是民主的體現和保障。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必須使人民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用自己的法律和制度來保障人民民主專政國體的實現。
第三,維護馬克思主義在意識形態領域指導地位的法治。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作為指導思想的。這就決定了它必須維護馬克思主義在國家意識形態中的指導地位,從而保證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始終沿著正確的方向前進。
第四,是維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地位的法治。共產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特徵和優勢。
7、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4)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
⑼ 求助《法律基礎》大作業
法律大題
3.答:
()王某的照相機被損壞及為治療自己傷口而支付的費用由該女子承擔。
本案中,王某為了救該女子的生命,造成其照相機損壞、受傷,這一行為符合民法上的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即:1)為他人管理事務;2)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3)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
根據民法上關於無因管理之債的效力規定,王某作為管理人可以行使損失賠償請求權。即王某的照相機被損壞及為治療自己傷口而支付的費用由該女子承擔。
(2)王某為該女子支付的醫療費等費用可以請求其償付;
根據根據民法上關於無因管理之債的效力規定,王某可以行使損失賠償請求權,即王某為救助該女子而為其支付的醫療費,有權要求該女子賠償。
(3)王某向服務員借的100元應當由王某自己承擔。 這100元屬於王某個人的犧牲,不應向該女子請求賠償。
(4)王某不可以請求該女子給付一定報酬。管理人對本人的請求權僅限於必要的管理費用支出的補償,而沒有報酬請求權。
第4大題
答:1.商店(經營者)侵犯了我國消費知情權、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1}根據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第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為真實、明確的答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2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
商場將原料為100%晴綸的大衣標明為「羊毛」大衣,明顯存在與實際質量不符的情況,侵犯了消費者知悉商品真實情況的權利,商場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2}商場所做的「換季商品,概不退換」免責條款侵犯了消費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其內容無效。
第2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第48條規定:依法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的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
第49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商店上述陳述與產品實際質量不符,構成欺詐,而以多項介面拒不退貨,違反了消費者的賠償請求權。
2.依據該法第48、49條的規定,商店應退貨並賠償張女士因此而造成的損失,即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的一倍。
另外根據該法第38條規定,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櫃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者櫃台租賃期滿後,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櫃台的出租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的舉辦者、櫃台的出租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由此在本案中,商店在賠償了張女士後,可以向出租者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