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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

發布時間: 2020-11-17 23:38:29

㈠ 什麼是法學

法學,又稱法律學、法律科學,是以法律、法律現象以及其規律性為研究內容的科學,它是研究與法相關問題的專門學問,是關於法律問題的知識和理論體系。

法學,是關於法律的科學。法律作為社會的強制性規范,其直接目的在於維持社會秩序,並通過秩序的構建與維護,實現社會公正。作為以法律為研究對象的法學,其核心就在對於秩序與公正的研究,是秩序與公正之學。

法學是世界各國高等學校普遍開設的大類,也是中國大學的十大學科體系之一,包括法學、政治學、公安學、社會學四個主要組成部分。在社會上,很多人習慣將法學專業稱之為法律專業。

在中國,法學思想最早源於春秋戰國時期的法家哲學思想,法學一詞,在中國先秦時代被稱為「刑名之學」,從漢代開始有「律學」的名稱。在西方,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Ulpianus)對「法學」(古代拉丁語中的Jurisprudentia)一詞的定義是:人和神的事務的概念,正義和非正義之學。

(1)法律教育擴展閱讀:

法學詞源

1、「法學」這一用語的拉丁文Jurisprudentia ,至少在公元前3世紀末羅馬共和國時代就已經出現,該詞表示有系統、有組織的法律知識、法律學問。

古羅馬法學家曾給「法學」下過一個經典性的定義:「法學是關於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識;是關於正義和非正義的科學。」德文、法文、英文以及西班牙文等西語語種,都是在Jurisprudentia的基礎上,發展出各自指稱「法學」的詞彙,並且其內容不斷豐富,含義日漸深刻。

2、關於法律問題的學問,在中國先秦時期被稱為「刑名法術之學」,或者「刑名之學」。據考證,雖然「律學」一詞的正式出現,是在魏明帝時國家設立「律博士」以後,但是,自漢代開始就有了「律學」這門學問,主要是對現行律例進行注釋。

中國古代「法學」一詞最早出現於南北朝時代,然而,那時所用的「法學」一詞,其含義仍接近於「律學」。中國古代的「法學」一詞與來自近現代西方的「法學」概念有著很大區別。

3、現代意義上的漢語「法學」一詞,最早由日本輸入。日本法學家津田真道於1868年首次用來對應翻譯英文Jurisprudence,Science of Law以及德文 Rechtswissenschaft等詞彙並對之作了詳細說明,該詞於「戊戌變法」運動前後傳入中國。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法學

㈡ 法學教育是什麼類型教育

在英國和美國,其法學教育從一開始就與法律職業關系密切,而不是單獨脫離法律職業、與其不相關的一種法學教育。在西方,不論是在歐陸還是在英美,大學的法律教育除了中世紀羅馬法教育暫時脫離法律職業外,一般情況下都是與法律職業相聯系,法學教育是為法律職業服務的。

中國目前的法學教育基本上是為法律職業服務的,但是存在著兩個比較大的缺憾:一是法學教育存在一種傾向,即法學教育成為法學理論的教育,這些法學理論往往脫離中國的社會現實,對實在法及其存在的問題關注不夠;二是法學教育過於偏重知識的灌輸,缺少對能力的培養,不能滿足法律職業的需要。
相比之下,由於我國目前國家所屬的法律院校和法律研究機構的職位有限,對理論型法律職業的人才需求十分有限。因此,如果我們的法學院培養出過多的、超出法律職業市場所需要的理論型法律職業的人才,就會導致某些多餘的人找不到工作,除非他自願地不隸屬於任何機構而自己從事法律理論研究。
就從事理論型法律職業的人而言,也有不同類型。有些人只懂法學理論而沒有法律實踐,他們止步於理論而不願或因其它原因不去進行法律實踐,這樣的人很難算作理論型法律職業中的真正人才。而另外一種類型的人能夠做到法律理論聯系實際,法律理論不脫離法律實踐。這種人才的成長過程在現實中基本上可以分為兩種路徑。一種路徑是先掌握一些法學理論,然後進行法律實踐並在法律實踐中進一步完善自己的法學理論。這就像是我下水游泳之前先看了一本如何學會游泳的書,然後跳到水裡學習游泳,然後再回到岸上聽游泳教練講課。中國很多自本科開始就學習法學的法學院學生在飽讀了大量的法律書籍後進入到社會從事各種法律職業,走的就是這樣一條路徑。這種路徑使得法律學生先從理論上認識了法律,然後才去接觸法律實踐,然後再回到法學領域進行學術研究。

另一種路徑是,有些人開始不是學法律的,例如本科是學英語專業或經濟學的,本科畢業後可能還工作了一段時間,對社會有了一些了解,然後因某種原因轉向法律專業,進入法學院學習,例如攻讀美國的J.D.學位的課程或進入中國的法學院攻讀法律碩士學位或法律雙學位。這些人是因為在一定的社會實踐後逐漸對法律產生了興趣,這種興趣往往是很堅固的,進入法學院接受J.D.或法律碩士學位的學習往往是經過深思熟慮後做出的決定。和那些高中畢業考大學時選擇法律本科專業學習的大學生比,這些人會對法律的理解更深,對法律學習的興趣也可能更強烈,因此其學習的毅力也會更強。在接受了J.D.或法律碩士學位的學習後,有一些人進入律師界,從事法律執業;而其中一些醉心於法學研究的人則在短暫的律師生涯結束後回到法學領域,從事學術研究,成為一種具有法律實踐經驗的理論型法律職業人才。另外,具有法律實踐經驗的理論型法律職業人才還包括那些在大學里講授法律、進行法律研究而同時在律所里兼職律師的人。

現實社會中,大部分學習法律的學生都是在畢業後進入法律實務界,成為實務型法律職業的人才(如律師、企業的法律顧問甚至包括與法律工作相關的國家公務員)。這些實務型法律職業人才構成法律人的主體,因為一個社會的法律制度所需要的更多是實務型法律職業人才,即使在中國這樣一個還沒有實現法治理想的社會也不例外。律師隊伍可以說是我們法律界的大部隊或大軍團。律師職業是為培養法官或法律教授甚至政治家輸送高級法律人才的蓄水池。

考慮到現實對不同職業的法律人才的需要,我們的法學院應以培養何種職業類型法律人才為主呢?筆者認為,中國的法學院應該以培養實務型職業法律人才為主,以其作為法學教育的基礎和出發點。我之所以這樣說有兩個原因:首先,我國法律職業市場所需要的人才大部分是實務型的職業法律人才,即法學院畢業生大部分是做律師和其它實務型法律職業,而不是法律學者和法哲學家。其次,即使那些將來有志從事法學研究的人,最好也是先接受以實務型職業法學教育為基礎的法學教育後有一些法律實踐,然後再回到法律理論研究工作中去。

㈢ 教育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太多了。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內》、《中容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教師資格條例》、《普通高等學校檔案管理辦法》、《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暫行條例》等等。

㈣ 法律和教育的關系

教育法律規范所確認和調整的教育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教育法律規范在教育活動中的體現。其構成要素有三,即主體、客體和內容。任何一種教育法律關系,都以與之相適應的現行教育法律規范為前提。教育法律規范也只有在具體的教育法律關系中才能得以實現。

一般來說,只有當作為教育法律規范適用條件的法律事實出現時,才會引起具體的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或消滅。對其性質,學術界存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是把它歸屬於行政法律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所調整的教育法律關系主要可分4類。

1、教育行政法律關系。其特點是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行政上的隸屬關系,其內容由行政機關單方面決定,行政管理相對人應予服從。

2、教育經濟法律關系。主要涉及國家對教育的財政撥款、國家徵收教育費附加、國家對學校興辦產業及進行基本建設等採取優惠政策等。

3、教育民事法律關系。其特徵是雙方當事人地位平等,基於當事人的自願而發生,並在一定程度上體現等價有償,如學校與教師簽訂聘任合同、學校之間聯合辦學等。

4、教育者與受教育者之間的特殊法律關系。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教育者與教育對象之間既非雙方權利義務平等的民事關系,又非上下級之間的行政關系,而是一種「傳道授業」、教學相長的特殊關系。從教育的公共性和教育者職業的准公務性意義上說,有人認為這種法律關系是准行政法律關系。


(4)法律教育擴展閱讀:

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以確認、保護和發展對統治階級有利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為目的的行為規范體系 。

法律是維護國家穩定、各項事業蓬勃發展的最強有力的武器,也是捍衛人民群眾權利和利益的工具,也是統治者統治被統治者的手段。

法律是一系列的規則,通常需要經由一套制度來落實。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體系會以不同的方式來闡述人們的法律權利與義務。其中一種區分的方式便是分為歐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兩種。有些國家則會以他們的宗教法條為其法律的基礎。

法律首先是指一種行為規范,所以規范性就是它的首要特性。規范性是指法律為人們的行為提供模式、標准、樣式和方向。法律同時還具有概括性,它是人們從大量實際、具體的行為中高度抽象出來的一種行為模式,它的對象是一般的人,是反復適用多次的。

法律還具有普遍性,即法律所提供的行為標準是按照法律規定所有公民一概適用的,不允許有法律規定之外的特殊,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旦觸犯法律,便會受到相應的懲罰,對其教育,改良。

法律規范不同於其他規范的另一個重要特徵是它的嚴謹性。它由特殊的邏輯構成。構成一個法律的要素有法律原則、法律概念和法律規范。每一個法律規范由行為模式和法律後果兩個部分構成。行為模式是指法律為人們的行為所提供的標准和方向。

㈤ 教育法律和教育政策的區別有

教育法律,即

一、制定主體不同

1、教育法律:是由國家權力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按法定程序制定的。

2、教育政策:教育政策的制定既可以是政黨組織,也可以是國家立法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

二、執行方式不同

1、教育法律:以國家的強制力為後盾的,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遵守,不得違反。

2、教育政策:教育政策的執行方式主要是倚靠黨政力量或黨的紀律,運用號召、宣傳、教育、解釋、動員等方法貫徹落實,其強制力是有限的。

三、規范效力不同

1、教育法律:是一種社會規范,規定了人們的權利和義務。因此,有關社會成員和行政人員都必須遵守執行。由國家立法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制定的教育政策則具有普遍的約束力。

2、教育政策:政黨機關制定的教育政策規范效力則只對政黨組織及其黨員有效。


㈥ 法治教育和法制教育的區別

法治教育和法制教育側重點、要求和重要性三個區別:

一、側重點不同

1、法治教育強調法律至上,法治教育以法文化與法律精神的傳授為內容, 以實現廣大民眾知法、守法、用法、信法的教育目的。

2、法制教育側重於法文化器物層面上的傳播,其主要內容在於法律常識和基礎知識的傳播。

二、要求不同

1、法治教育意味著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的最高權威,法治要求法律全面地、全方位地介入社會生活,在全部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中都必須依法辦事。

2、法制教育僅僅要求學習已制定完備的法律制度,法制一般是指法律和制度的總稱。

三、重要性不同

1、自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特別是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法治教育,越來越顯示出它在思想政治工作實踐中的重要位置。首先從穩定局勢看,需要深入普法,進行法治教育。

2、要建立健全的社會主義法制,那麼,進行法制教育,增強人們的法律意識、法制觀念就顯得十分迫切了。只有大力加強法制教育,把法律交給人民,使之成為廣大公民的行為規范和維護社會安定的有力武器。對公民進行法制教育必須與民主教育結合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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