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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考試監考培訓材料

發布時間: 2021-03-12 09:29:58

㈠ 國家教育考試考務安全保密工作規定的介紹

國家教育考試考務安全保密工作規定是專門為考試試卷保密而編寫的規定

㈡ 國家教育考試考務安全保密工作規定的第二章 試卷印刷環節的安全保密

第三條 國家教育考試全國統一試卷由國家教育考試機構或者省級教育機構負責印製,必須在經國家保密局審定批準的定點印刷廠印製。雙方應當簽定安全保密、印刷質量等方面的協議。負責試卷印製工作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在印卷工作開始之前將承印定點印刷廠的印刷項目、時間等情況報同級國家保密部門、上級考試機構和 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條 教育考試機構對定點印刷廠在承擔試卷印製工作期間負有監督、檢查的職責,必須向定點印刷廠派住入闈監印人員。
(一)入闈監印人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無直系親屬參加當次考試;
2、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定點印刷廠的安全保密制度;
3、身體健康。
(二)入闈監印人員的職責是:
1、監督、檢查定點印刷廠的安全保密執行情況,責成定點印刷廠及時整改不符合規定的操作環節,並將工作情況及時報派出教育考試機構。
2、檢查試卷及相關材料的印刷質量;
3、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定點印刷廠的保密規定及相關措施,接受教育考試機構及定點印刷廠的安全保密教育。
第五條 承擔試卷印製工作的定點印刷廠應當對試卷及相關考試材料在廠區的安全保衛與保密工作負責,除必須具備國家保密局規定的「國家統一考試試卷定點印製單位保密基本標准」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廠區(指廠內封閉區,下同)與外界應當有高牆隔斷,非生產人員不得進入生產區。生產工人不準進入其他車間,任何人不得單獨進入存有試卷的場所。嚴禁廠內向外運送任何物品。加強對車間門窗、下水道、排水管等特殊部位的監控。
(二)凡接觸試卷及相關材料的定點印刷廠工作人員應當強制入闈。
1、入闈人員必須經過審查,並具備以下條件:
(1)無直系親屬參加當次考試;
(2)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定點印刷廠的安全保密制度;
(3)身體健康。
2、入闈人員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入闈人員不許出廠。因公、傷、病必須出廠的,須經工廠入闈負責人及教育考試機構的監印人員共同同意,並有兩名以上安全保衛人員同行。
(2)嚴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不會客、不通信、不打電話、不串車間、不議論與試卷有關的問題。非入闈人員不得進廠。因公需要進廠的,須經入闈負責人同意,至指定地點會談,會談時需有三人以上(包括工廠入闈負責人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的監印)在場。
(三)廠區內的生產區、試卷庫、廢卷庫、生活區等能夠隔離;生產、生活設施維護良好,有能力自行維修主要設備;備件、備料充足;消防器材齊全。
(四)具有足夠的安全保衛人員,確保試卷的安全保密。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廠區外圍的巡邏防範,切實提高治安控制能力。
廠區內由入闈職工組成內部保衛隊伍,負責廠區安全保密工作,負責對車間門、單獨設置的試卷庫、廢卷庫和廠區內部實行晝夜警衛值班。
值班巡邏人員應當有詳細的值班巡邏記錄。
(五)嚴禁個人將無線電話機、對講機、手機等通訊工具以及帶有攝像、錄音功能的器材帶入廠區。入闈人員使用廠內專控電話必須經入闈負責人同意,並指定兩人在場,對電話內容進行記錄(錄音)。廠區內應當安裝可覆蓋整個廠區的無線信號屏蔽設備,並保證入闈期間連續開機工作。
(六)建立保密室,專人專櫃保管試卷清樣、校樣、印版、紙型、底片等物品,專人負責試卷庫、廢卷庫等涉及試卷及相關材料的場所安全,並制定相應的保密管理制度。
(七)各生產工序之間必須履行嚴格的交接手續,嚴格核對生產用紙與成品、廢頁的數量。廢頁、殘頁必須經清點、登記後在教育考試機構入闈監印人員監督下當日銷毀,銷毀成品等與試卷有關的材料必須經教育考試機構入闈監印人員批准。
(八)嚴禁在車間、倉庫區使用明火、吸煙。
(九)外出設備、車輛和人員必須接受檢查。
(十)重視安全保密教育,嚴格管理。嚴格審查入闈人員及負責外圍安全保密工作的公安人員的情況,組織開展經常性的安全保密教育,檢查安全保密措施的落實情況。
第六條 試卷包裝封面須標明密級標識,並註明所包裝材料的解密時間,試卷包裝必須用專用密封簽密封。對有試題內容的答題卡的印刷同試卷要求。
第七條 試卷清樣進廠、試卷及相關考試材料的製成品等出廠應當履行嚴格的交接手續。教育考試機構、定點印刷廠必須有專門的交接記錄單,由專人負責接收。各環節的經手人必須在交接記錄單上記錄交接材料名稱、數量、時間、地點等相關信息,並簽置姓名。做到「誰經手、誰簽字、誰負責」。

㈢ 國家教育考試考務安全保密工作規定的第五章 評卷期間答卷保管室的安全保密

第二十八條 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建立答卷保管室,用於存放評卷期間的國家教育考試答卷。
第二十九條 省級答卷保管室的建設,必須符合保密要求並經省級公安、保密部門檢查驗收。在評卷期間,答卷保管室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負責管理,接受上級教育考試機構、同級公安及保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答卷保管室必須是鋼混(或者磚混)結構的房間,具備防盜、防火、防潮、防鼠功能,配備鐵門、鐵窗,鐵門應配備 兩道鎖。答卷保管室應當配備報警的視頻監控設備,並保證這些設備在存放答卷期間一直處於工作狀態。從答卷存入答卷保管室到評卷結束期間的監控資料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至少應當保存到考試成績公布後半年。答卷保管室的設置應當考慮到值班人員能隨時觀察到答卷存放情況,同時應當考慮到就餐、用水、衛生等方面的便 利。
第三十一條 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應當確定一名主要負責人分管答卷保管工作,監督本工作規定的執行。
第三十二條 答卷保管室應當有詳細的值班巡邏記錄(參見附表一)。
第三十三條 答卷保管室使用期間,人員配備如下:
(一)負責人兩名,其中一名必須是省級教育機構負責人,另一人為評卷所在單位負責人;
(二)值班巡邏人員四人以上(不含答卷保管室負責人);
第三十四條 答卷保管室負責人及值班巡邏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當年無直系親屬參加本次考試的省級教育考試機構、高等院校正式在職在編人員和公安(或者武警)人員;
(三)堅持原則,忠於職守,嚴格遵守紀律,工作認真負責;
(四)身體健康。
第三十五條 答卷保管室負責人的職責:
(一)全面負責答卷存放期間答卷保管室的安全保衛、保密工作;
(二)分別掌管進入答卷保管室的鑰匙;
(三)負責答卷的接收、保管和發放工作。答卷接收和發放應當面清點答卷袋數量,核實科目,檢查答卷袋密封情況,履行交接手續。填寫接收和發放記錄(參見附表二)。
第三十六條 值班巡邏人員的職責:
(一)晝夜值守,實時監控答卷保管室的情況;
(二)負責答卷保管室外圍的安全保衛,每一小時應當派出兩人對答卷保管室周邊進行一次全面檢查,並做詳細的值班巡邏記錄。
(四)隨時向答卷保管室負責人報告保管室的情況。
第三十七條 對漏封、破損或者其他影響正常評卷的答卷,答卷保管室負責人須報告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有關負責人,經批准後,指定專人(兩人以上)進行技術處理,並如實記錄有關情況。
第三十八條 答卷保管室負責人和值班巡邏人員上崗前應當接受安全保密教育,學習國家保密法律、法規,熟悉答卷的收發要求和手續。
第三十九條 答卷保管室負責人及值班巡邏人員應當嚴格執行下述規定:
(一)值班期間嚴禁在答卷保管室會客、吸煙、飲酒、文娛活動;
(二)禁止無關人員進入答卷保管室;
(三)不得以任何理由開啟答卷密封包裝;
(四)答卷保管室負責人分別掌管的鑰匙不得轉交他人或者互相代管;
(五)拒絕他人索用答卷保管室鑰匙,拒絕代領答卷。
第四十條 答卷保管室使用期間,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公安、保密部門應當成立聯合檢查組,每天對答卷保管室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第四十一條 答卷保管室使用期間發生全國統一考試答卷被盜、損毀、塗改等重大事件應當立即報告當地教育考試機構、公安和保密部門,並立即採取措施,保護現場。
第四十二條 答卷保管室負責人和值班巡邏人員不執行本工作規定,發生答卷被盜、損毀、塗改等重大事故,追究其直接責任。

㈣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內容

(2004年5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8號發布;根據2012年1月5日《教育部關於修改<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規范對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維護國家教育考試的公平、公正,保障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人員(以下簡稱考生)、從事和參與國家教育考試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考試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教育考試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確定實施,由經批準的實施教育考試的機構承辦,面向社會公開、統一舉行,其結果作為招收學歷教育學生或者取得國家承認學歷、學位證書依據的測試活動。
第三條 對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考生以及考試工作人員、其他相關人員,違反考試管理規定和考場紀律,影響考試公平、公正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適用本辦法。
對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應當公開公平、合法適當。
第四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或者本地區國家教育考試組織工作的管理與監督。
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各級教育考試機構負責有關考試的具體實施,依據本辦法,負責對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後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後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各階段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成績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准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並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 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團伙作弊的;
(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第十三條 考試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在考試管理、組織及評卷等工作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其參加當年及下一年度的國家教育考試工作,並由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建議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一)應迴避考試工作卻隱瞞不報的;
(二)擅自變更考試時間、地點或者考試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題的;
(四)擅自將試題、答卷或者有關內容帶出考場或者傳遞給他人的;
(五)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考場出現秩序混亂、作弊嚴重或者視頻錄像資料損毀、視頻考試系統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評卷、統分中嚴重失職,造成明顯的錯評、漏評或者積分差錯的;
(七)在評卷中擅自更改評分細則或者不按評分細則進行評卷的;
(八)因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考場出現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評卷、統分等應予保密的情況的;
(十)其他違反監考、評卷等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四條 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作弊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其參加國家教育考試工作,由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並調離考試工作崗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為不具備參加國家教育考試條件的人員提供假證明、證件、檔案,使其取得考試資格或者考試工作人員資格的;
(二)因玩忽職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參加考試的或者使考試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
(三)利用監考或者從事考試工作之便,為考生作弊提供條件的;
(四)偽造、變造考生檔案(含電子檔案)的;
(五)在場外組織答卷、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縱容或者夥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換、塗改考生答卷、考試成績或者考場原始記錄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編造、虛報考試數據、信息的;
(九)利用考試工作便利,索賄、受賄、以權徇私的;
(十)誣陷、打擊報復考生的。
第十五條 因教育考試機構管理混亂、考試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考點或者考場紀律混亂,作弊現象嚴重;或者同一考點同一時間的考試有1/5以上考場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取消該考點當年及下一年度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資格;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區內一個或者一個以上專業考試紀律混亂,作弊現象嚴重,由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管理機構給予該考區警告或者停考該考區相應專業1至3年的處理。
對出現大規模作弊情況的考場、考點的相關責任人、負責人及所屬考區的負責人,有關部門應當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違反保密規定,造成國家教育考試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包括副題及其答案及評分參考,下同)丟失、損毀、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內發生重大事故的,由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盜竊、損毀、傳播在保密期限內的國家教育考試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考生答卷、考試成績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教育考試機構建議行為人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指使、縱容、授意考試工作人員放鬆考試紀律,致使考場秩序混亂、作弊嚴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
(三)組織或者參與團伙作弊的;
(四)利用職權,包庇、掩蓋作弊行為或者脅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擊、報復、誣陷、威脅等手段侵犯考試工作人員、考生人身權利的;
(六)向考試工作人員行賄的;
(七)故意損壞考試設施的;
(八)擾亂、妨害考場、評卷點及有關考試工作場所秩序後果嚴重的。
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建議有關紀檢、監察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從重處理。 第十八條 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發現考生實施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所列考試違紀、作弊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並如實記錄;對考生用於作弊的材料、工具等,應予暫扣。
考生違規記錄作為認定考生違規事實的依據,應當由2名以上監考員或者考場巡視員、督考員簽字確認。
考試工作人員應當向違紀考生告知違規記錄的內容,對暫扣的考生物品應填寫收據。
第十九條 教育考試機構發現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所列行為的,應當由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事實調查,收集、保存相應的證據材料,並在調查事實和證據的基礎上,對所涉及考生的違規行為進行認定。
考試工作人員通過視頻發現考生有違紀、作弊行為的,應當立即通知在現場的考試工作人員,並應當將視頻錄像作為證據保存。教育考試機構可以通過視頻錄像回放,對所涉及考生違規行為進行認定。
第二十條 考點匯總考生違規記錄,匯總情況經考點主考簽字認定後,報送上級教育考試機構依據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中,出現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的,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由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的處理決定應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備案;出現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的,由市級教育考試機構簽署意見,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處理,省級教育考試機構也可以要求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報送材料及證據,直接進行處理;出現本辦法第八條所列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由市級教育考試機構簽署意見,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按照前款規定處理,對考生及其他人員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由當地公安部門處理;評卷過程中發現考生有本辦法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的,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並通知市級教育考試機構。
考生在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中的違規行為,由組織考試的機構認定,由相關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受其委託的組織考試的機構做出處理決定。
在國家教育考試考場視頻錄像回放審查中認定的違規行為,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認定並做出處理決定。
參加其他國家教育考試考生違規行為的處理由承辦有關國家教育考試的考試機構參照前款規定具體確定。
第二十二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考點、考場出現大面積作弊情況或者需要對教育考試機構實施監督的情況下,應當直接介入調查和處理。發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條所列案件,情節嚴重的,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處理,並及時報告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必要時,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參與或者直接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考試工作人員在考場、考點及評卷過程中有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的,考點主考、評卷點負責人應當暫停其工作,並報相應的教育考試機構處理。
第二十四條 在其他與考試相關的場所違反有關規定的考生,由市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的處理決定應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備案。
在其他與考試相關的場所違反有關規定的考試工作人員,由所在單位根據市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提出的處理意見,進行處理,處理結果應當向提出處理的教育考試機構通報。
第二十五條 教育考試機構在對考試違規的個人或者單位做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復核違規事實和相關證據,告知被處理人或者單位做出處理決定的理由和依據;被處理人或者單位對所認定的違規事實認定存在異議的,應當給予其陳述和申辯的機會。
給予考生停考處理的,經考生申請,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應當舉行聽證,對作弊的事實、情節等進行審查、核實。
第二十六條 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應當製作考試違規處理決定書,載明被處理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處理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處理決定的內容、救濟途徑以及做出處理決定的機構名稱和做出處理決定的時間。
考試違規處理決定書應當及時送達被處理人。
第二十七條 考生或者考試工作人員對教育考試機構做出的違規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其上一級教育考試機構提出復核申請;對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機構做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授權承擔國家教育考試的主管部門提出復核申請。
第二十八條 受理復核申請的教育考試機構、教育行政部門應對處理決定所認定的違規事實和適用的依據等進行審查,並在受理後30日內,按照下列規定作出復核決定:
(一)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處理決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決定撤銷或者變更:
1.違規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處理程序的。
做出決定的教育考試機構對因錯誤的處理決定給考生造成的損失,應當予以補救。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對復核決定或者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條 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建立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記錄、保留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考生的相關信息。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中記錄的信息未經法定程序,任何組織、個人不得刪除、變更。
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可以依申請接受社會有關方面的查詢,並應當及時向招生機構提供相關信息,作為招生參考條件。
第三十一條 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及時匯總本地區違反規定的考生及考試工作人員的處理情況,並向國家教育考試機構報告。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考場是指實施考試的封閉空間;所稱考點是指設置若干考場獨立進行考務活動的特定場所;所稱考區是指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設置,由若干考點組成,進行國家教育考試實施工作的特定地區。
第三十三條 非全日制攻讀碩士學位全國考試、中國人民解放軍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及其他各級各類教育考試的違規處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頒布的各有關國家教育考試的違規處理規定同時廢止。

㈤ 國家教育考試考務安全保密工作規定的第四章 試卷保密室的安全保密

第十二條 省、地(市)、縣(區)級教育考核機構都應當建立試卷保密室,用於存放啟用前的國家教育考試試卷。考試實施期間,地(市)、縣(區)級試卷保密室同時作為答卷(含答題卡,下同)保管室使用。
第十三條 省級試卷保密室的建設,必須符合保密要求並經省級公安、保密部門的檢查驗收;地(市)、縣(區)級試卷保密室的建設,必須符合保密要求並經上一 級教育考試機構和同級公安、保密部門的檢查驗收;每次使用前,當地教育考試機構須自查並報同級公安、保密部門檢查批准,同時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備案;使用期間接受上級教育考試機構、公安及保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試卷保密室必須設在樓房的第二層以上,房間必須是鋼混(或者磚混)結構的套間,具備防盜、防火、防潮、防鼠功能,配備鐵門、鐵窗、鐵櫃,套間的外屋供值班巡邏人員使用,人屋用於存放試卷,內外屋之間須安裝防盜門,應當保證外屋可觀察到內屋情況。鐵櫃數量以能夠滿足分科存放全部試卷為准。試卷保密 應當配備報警和視頻監控設備,並保證這些設備在試卷保密室使用期間一直處於正常工作狀態。試卷保密使用期間的監控資料由教育考試機構至少應當保存到考試結束半年。試卷保密室的設置應當考慮到值班人員就餐、用水、衛生等方面的便利。
第十五條 試卷保密室至少設置兩道鎖,分別為:內屋門鎖和鐵櫃門鎖,鑰匙分別掌管。
條件允許,還應當使用密碼鐵櫃。掌常鐵櫃密碼的人員不得同時掌管鐵櫃鑰匙。
試卷保密室在非試卷保存期間一般不應挪作他用。如確需挪作他用的,在下次啟用前必須更換內屋門鎖和鐵櫃鎖,密碼鐵櫃必須更換密碼。
試機構應當確定一名主要負責人分管試卷保密室的工作,監督本工作規定的執行。
縣級教育考試機構在開考前保管試卷不得超過兩天。邊遠交通極不方便地區必需超過兩天以上保管時間的,應當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批准。
第十七條 試卷保密室應當有詳細的值班巡邏記錄(參見附表一)。
第十八條 試卷保密室使用期間,人員配備如下:
(一)負責人兩名,其中一名必須是當地教育考試機構負責人;
(二)值班巡邏人員四人以上(不含試卷保密室負責人);
(三)如有密碼鐵櫃,則需安排專人掌管密碼(不含試卷保密室負責人和值班巡邏人員),密碼可由兩人分別掌管一部分。
第十九條 試卷保密室負責人、值班巡邏人員及鐵櫃鑰匙(密碼)掌管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堅持原則,忠於職守,嚴格遵守紀律,工作認真負責;
(二)當年無直系親屬參加本次考試的省、地(市)、縣(區)級教育行政或者考試機構、高等院校的正式在職在編人員和公安(或者武警)人員;
(三)身體健康。
第二十條 試卷保密室負責人的職責:
(一)全面負責試卷存放期間試卷保密室的安全保衛、保密工作;
(二)一人掌管試卷保密室內屋門鎖鑰匙,另一掌管鐵櫃門鎖鑰匙;
(三)負責試卷的接收、保管和發放工作。試卷接收和發放應當當面清點試卷袋數量,核實科目,檢查試卷袋密封情況,履行交接手續,填寫接收和發放記錄(參見附表二)。
第二十一條 值班巡邏人員的職責:
(一)晝夜值守,實時監控試卷保密室內屋的情況;
(二)負責試卷保密室的安全保衛,填寫值班記錄表;
(三)負責試卷保密室外圍的安全保衛,每半小時應當派出兩人對試卷保密室周邊進行一次全面檢查,並做詳細的值班巡邏記錄。
(四)隨時向試卷保密室負責人報告保密室的情況。
第二十二條 對漏封、破損或者其他影響正常考試的試卷,試卷保密室負責人須報告當地教育考試機構有關負責人,經批准後,指定專人(兩人以上)進行技術處理,並如實記錄相關情況;對接觸外漏試題內容的人員應當採取有效隔離措施。
第二十三條 試卷保密室負責人和值班巡邏人員上崗前應當接受安全保密教育,學習國家保密法律、法規,熟悉試卷的收發要求和手續。每次進行接收、分揀、分發等工作時,必須逐袋清點,數量符合要求後辦理相關手續。應當特別注意對備用試卷袋的檢查工作。
第二十四條 自試卷運抵各考區起 ,當地教育考試機構必須安排人員晝夜在試卷保密室進行值班巡邏。
試卷保密室負責人及值班巡邏人員應嚴格執行以下規定:
(一)值班期間嚴禁在試卷保密室會客、吸煙、飲酒、文娛活動、私自使用電話;
(二)禁止無關人員進入試卷保密室;
(三)不得以任何理由開啟試卷密封包裝;
(四)不得將試卷保密室的鑰匙轉交他人或者互相代管,不得泄露密碼;
(五)拒絕他人索用試卷保密室門、鐵櫃鑰匙,拒絕代領試卷;
(六)在試卷保管期間,教育考試機構按規定逐級上報試卷的安全保密情況。
第二十五條 試卷保密室使用期間,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公安、保密部門應當成立聯合檢查組,每半天對試卷保密室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第二十六條 試卷保密室使用期間發生全國統一考試試卷泄密、被盜、損毀、塗改等重大事件應立即報告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公安和安全保密部門,並立即採取措施,保護現場,防止擴散。同時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報教育部。
第二十七條 試卷保密室負責人和值班巡邏人員不執行本工作規定,發生試卷泄密、被盜、損毀、塗改等重大事故的,追究其直接責任。

㈥ 國家教育考試考務安全保密工作規定的第三章 試卷運送環節的安全保密

第八條 教育考試機構負責試卷從定點印刷廠到下級教育考試機構的運送工作,並對運送工作中的安全保密負責。
第九條 各級教育考試機構應當指定一名主要負責人分管試卷運送工作。
第十條 運送試卷必須做到:
(一)試卷運送前應當進行車輛檢修並到有關部門辦理車輛在運送途中的免檢手續;
(二)以密封車運送,配備押運車輛;
(三)由教育考試機構負責人帶隊,有公安(或者武警)人員參加。單車三人以上押運,兩輛車以上押運時按每車不少於兩人配備;
(四)在任何情況下,運送途中試卷現場押運人員不得少於兩人;
(五)嚴禁搭乘與試卷運送無關的人員,或者搭載與試卷運送工作無關的物品;
(六)使用火車運送試卷,必須乘坐軟卧,要求獨立包廂,兩人以上押運,有公安(或者武警)人員參加。
(七)隨時向同級教育考試機構報告試卷運送途中情況,必要時向上級教育考試機構、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公安及保密部門報告試卷運送途中發生的異常情況。
第十一條 試卷押運人員必須經過審查,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無直系親屬參加當次考試;
(二)遵守國家和教育考試機構的安全保密制度;
(三)身體健康。

㈦ 高考監考要求

國家教育委員會2017年高考監考人員手冊
監考員職責
一、在考點主任領導下,培訓合格,佩證上崗,主持本考場的考試實施。維持考場秩序,嚴格執行考試實施程序和規定,保證考試正常進行。
二、領取、啟封、核對試卷、答題卡、草稿紙。按規定收發考生試卷、答題卡、草稿紙。按考試工作程序和統一指令組織考試。
領取試卷後,按考點設置的「封閉式」專用通道,在樓層場外監考員統一護送下同行直入考場。
三、考生進場時,提醒考生所攜帶物品是否符合有關規定,並在每場考試前按照《金屬探測器使用規范》(詳見附2-7),使用金屬探測器對考生逐個進行檢查。如因特殊情況允許考生考試中途離開考場,考生再次進入時,應對其再次檢查。
四、對考生進行考風考紀教育,按規定宣讀《考生守則》和《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有關條款,宣布考試注意事項。
五、核驗考生證件,督促考生在試卷和答題卡上規定位置如實填寫姓名和准考證號,在答題卡規定位置粘貼條形碼,並進行核對。發現填寫錯誤者,須要求其改正。在《考場情況記錄表》和答題卡袋上規定位置粘貼本考場條形碼,並進行核對。
六、嚴格遵守考點作息時間,不遲到,持證進考點。著裝整齊,不得穿背心、拖鞋或響底鞋進入考場。精力集中,嚴肅認真履行監考職責,遵守紀律;考試期間,不擅離職守,不吸煙,不閱讀書報,不打瞌睡,不聊天,不抄題、做題、念題,不檢查、不暗示考生答題,不得擅自提前和拖延考試時間;不得將各種通訊工具(如手機等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照相、攝像、掃描、電子存儲記憶錄放等設備帶入考場;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試卷或試卷內容、答題卡、草稿紙帶出或傳出考場;監考員原則上不得離開考場,任何情況下不能出現考場內只有一名監考員的現象。如出現需要與場外聯絡、協調的問題,一律通過場外監考員協助解決。
外語聽力考試時,兩名監考員應一前一後,不在考場內走動,保持整個考場的安靜,注意聽力播放情況,發現問題,及時上報和處理。
七、監督考生按規定答題,制止違紀舞弊行為,制止除考點主任、副主任、場外監考員、巡視員以外的其他人員進入考場。按《高考考場偶發事件處理辦法》和《高考違規行為處理辦法》及時處理考試期間發生的意外情況和違規行為。
八、及時按規定處理缺考考生、空考試卷和答題卡,並將缺考考生的條形碼粘貼在《考場情況記錄表》的相應位置上,尾考場空白條形碼不需要粘貼。
九、負責維護考試結束交卷時的考場紀律,確保試卷、答題卡的安全。如發現試卷、答題卡丟失等異常情況,立即通過場外監考員或巡視員報告考點主任,會同有關人員,追回所丟失的試卷、答題卡。
十、負責如實記錄考試情況,填寫試卷袋及答題卡袋封面欄目、《考場情況記錄表》及違規考生的《江蘇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考生違規情況記錄表》(簡稱《考生違規情況記錄表》,下同)的相關欄目。按規定整理、清點、密封考生試卷、答題卡。
十一、考前、考試過程中負責檢查考場電波鍾走時是否准確。
十二、考前、考後檢查、清理考場,考後關好門窗。

㈧ 國家教育考試考務安全保密工作規定的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國家教育考試統一科目考試的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高考、成人高考、碩士學位研究生入學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的安全保密工作,貫徹「分級管理、逐級負責」的原則,教育部考試中心負 責國家教育考試全國統一試卷(含答案及評分參考、聽力磁帶,以下簡稱試卷)的命題、清樣製作環節的安全保密工作,並通過機要渠道發送至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國家保密局負責對此環節的監督檢查;試卷印刷過程中的安全保密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和承擔試卷印刷工作的國家統一考試試卷定點印刷單位(以下簡稱「定點印刷 廠」)共同負責,省級保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試卷的運送、保管由省、地(市)、縣(區)級教育考試機構分別負責,省、地(市)、縣(區)級公安和保密部門 協助配合,在當地政府的領導和支持下,共同做好試卷運送、保管的安全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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