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優撫教育
㈠ 南京市優撫對象中參戰退役人員住房安置及工作落實情況
沒有,國家三大部門聯合發布的(優撫對象住房優待辦法)的文件在南京行不通,這份文件在南京不適用,它套不上當地的文件,我們單位不認這份文件。此話是南京秦淮區拆遷辦也就是南京歷史城區保護集團有限公司負責人郭總的原話。很了不起!很牛!!
㈡ 傷殘軍人優撫金比全國優撫金高的江蘇城市除了南京蘇州
「殘疾軍人(傷復殘軍人那是2005年制7月前舊稱)撫恤金比全國優撫金高的江蘇省城市除了南京、蘇州........」這個問題是片面的。依據我們殘疾軍人自己網站---殘疾軍人網各地戰友的信息,在我國的經濟發達省市對於殘疾軍人撫恤金標准,是有不少高於國家標準的。但是除了上海不分在職無業全部比國家標准高以外,大部分省市:北京市、天津市、江蘇省、浙江省、廣東省(省是以地區級市為單位)是分為兩在職和無業(農村)兩部分不同標準的。
一、上海市2017年10月起的撫恤金標准(不分在職無業農村):
㈢ 教育部對參戰優撫子女有什麼新政策
為體現國家和社會對優撫對象的關懷,保障優撫對象的合法權益,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的優待對象包括:退役士兵、殘疾軍人、烈士子女、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子女、現役軍人子女。
二、退役士兵報考普通高等學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言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間榮立三等功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其中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
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報考成人高等學校可增加,10分投檔:在服役期間榮立三等功(含)以上的退役士兵,可在考生考試成績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
退役士兵報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予以復試或錄取。
三、烈士子女入學入托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接收;烈士子女在公辦學校學習期間免交學費、雜費,對其中寄宿學生酌情給予生活補助。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時降20分錄取。
報考普通或成人高等學校的,由省級招生委員會決定,可在高等學校調檔分數線下適當降低分數要求投檔,降分幅度不得超過20分。
四、殘疾軍人、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子女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的,招生時降10分錄取。報考高等學校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殘疾軍人在校學習期間兔交學雜費。
五、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現役軍人子女,在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招生時降20分錄取,並不得收取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收費標准以外的其他任何費用。
報考高等學校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六、現役軍人子女入公辦中小學校和幼兒園、托兒所,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接收;報考普通高等學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七、凡是國家實施「西部開發助學工程」地區的優撫對象及其子女,在符合資助標準的前提下優先享受「西部開發助學工程的相關政策。
八、各類優撫對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享受國家設立的各類獎學金、學校自行設立的獎學金以及社會各界出資設立的獎學金,優先享受國家提供的各項助學貸款,優先享受學校提供的困難補方和社會捐助,同時學校應優先為他們提供勤工助學崗位。
九、各地可依據此文件精神制定本地區的優待辦法。
十、本辦法由民政部、教育部、總政治部負責解釋。
㈣ 南京市關於殘疾軍人有何優撫規定
提示:\r\n\r\n1·退役後,須在當地民政部門換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回\r\n\r\n2·出示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不需要出示其他證件\r\n\r\n3·民政部門換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有3章1防偽。\r\n\r\n《軍人撫恤優待條例》\r\n\r\n第三十四條 現役軍人憑有效證件、殘疾軍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優先購票乘坐境內運行的火車、輪船、長途公共汽車以及民航班機;殘疾軍人享受減收正常票價50%的優待。 \r\n\r\n現役軍人憑有效證件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享受優待,具體辦法由有關城市人民政府規定。殘疾軍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 \r\n\r\n第三十五條 現役軍人、殘疾軍人憑有效證件參觀游覽公園、博物館、名勝古跡享受優待,具體辦法由公園、博物館、名勝古跡管理單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
㈤ 優撫子女讀小學有什麼政策
烈士子女入學、入托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接收,其在公辦學校學習期間免交學費、雜費,對其中的寄宿學生還將酌情給予生活補助。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在公辦學校接受義務教育學習期間免交雜費、書本費,對其中的寄宿學生還將酌情給予生活補助。在高中及以上階段公辦學校接受學歷教育的,可減免50%以上學費,並提供必要的學習和生活幫助。
除此之外,烈士子女和因公犧牲軍人子女,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時可降20分錄取,報考普通高等學校的,錄取時可加20分投檔,報考成人高等學校的,錄取時可加30分投檔。
此次,殘疾軍人及子女也被列入優待范圍,辦法要求,殘疾軍人、一至四級殘疾軍人子女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的,招生時降10分錄取,報考高等學校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同時殘疾軍人在校期間學習免交學雜費。
(5)南京優撫教育擴展閱讀
《優撫對象及其子女教育優待暫行辦法》
五、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現役軍人子女,在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招生時降20分錄取,並不得收取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收費標准以外的其他任何費用。
報考高等學校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六、現役軍人子女入公辦中小學校和幼兒園、托兒所,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接收;報考普通高等學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七、凡是國家實施「西部開發助學工程」地區的優撫對象及其子女,在符合資助標準的前提下優先享受「西部開發助學工程」的相關政策。
八、各類優撫對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享受國家設立的各類獎學金、學校自行設立的獎學金以及社會各界出資設立的獎學金,優先享受國家提供的各項助學貸款,優先享受學校提供的困難補助和社會捐助,同時學校應優先為他們提供勤工助學崗位。
㈥ 軍人子女該如何申請教育優待
你好,國家從2004年就開始陸續頒發了《優撫對象及其子女教育優待暫行辦法》、《軍人子女教育優待辦法》、《關於進一步貫徹落實<軍人子女教育優待辦法>的通知》三份關於軍人子女教育優待的政策文件。
各地也相繼出台了更加細化的實施細則,比如前段時間我們講過的廣東省於2013年頒發的《關於軍人子女教育優待辦法的實施細則》、北京市頒發的《2012年北京市軍人子女教育優待實施細則》,以及眉山市在2019年剛頒發的《眉山市軍人子女教育優待實施方案(試行)》等等。
軍人子女接受學前教育,原則上入部隊幼兒園。沒有條件入部隊幼兒園的軍人子女,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協調,在其父母戶籍所在縣(區)就近就便優先安排入讀地方公辦幼兒園,公辦園資源不足的,安排入讀普惠性民辦幼兒園。
對於你說的學校需要申請才可以享受相關優待的問題,因為你沒有說具體的省市,所以我們通過咨詢整理,各地一般申請的流程如下(作為參考):
一、申請。軍人向所在部隊提出書面申請,填寫《軍人子女入讀學校優待審批表》,按《審批表》的要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二、審批。將《審批表》和相關證明材料,報軍分區(警備區)政治部門審核並報軍分區(警備區)首長審批。軍分區(警備區)將公示無異議的名單匯總並附相關證明材料送地方教育和體育局基教科審核。
三、安排。教育和體育局復審後,按照戶籍地或居住地批轉擬就讀縣(區)教體局或市直屬學校按規定予以統籌安排,對符合條件的對象,按規定落實相應優待。
以上申請流程適用於軍人子女要申請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高中階段教育優待。
㈦ 南京市對參戰退役人員醫療優撫證有何其它社會待遇
戰爭,並允許
1,個人申請表如何申請特殊照顧退休。 ×××同志要求享受退休人員生活津貼處理中的應用要求指定的姓名,性別,種族,教育程度,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賬戶類型(農村或城市)的戰爭,加入軍隊發動戰爭時間,戰爭的時候,戰爭,戰爭名稱的地方撤出的戰爭在戰爭結束後,部隊番號(軍××師××××集團××營××連接),退伍軍人,家庭詳細生活情況需要。工作安排他們退出現役,但單位破產重組後,戰斗人員遣散;
2,副本的身份證。 3,戶口簿復印件。 4,退伍軍人證原件及復印件。原件確認回到我身邊。
5,戰爭的原始憑證,戰爭功勛原來的文件證據。個人獲得一個副本所在單位的證據是無效的。戰爭勛章,由個人持有,毛巾,杯子和其他紀念品,不能判斷為戰爭身份的基礎。
6個村(居)委會審查報告。寫了檢討報告,政府的鎮(區)提交的材料的初步審查由村(居)委會。 7,記錄的原始文件的副本。軍事檔案,復印在交戰記錄的檔案管理部門蓋章。進入軍事人員的文件,只要記錄在他們的個人檔案中的「××反擊(自)...」,「戰斗」,「在戰斗中......」 「(到)前行......」或「履行國際主義」等與戰爭有關的文字表述。其記錄的時間一致的時候,戰爭××,可以初步認定為戰斗人員。但只的請戰陳述(如:申請表,等),有沒有戰爭的結論,或只有戰備,訓練,准備,並留下,國防建設,「等表示,不能被認定為戰斗人員。
8,宣傳。縣縣民政局復審合格的通知鎮(區),鎮(區),村(居委會),組公示無異議的市民,符合條件的報市,省級審定,反對重新調查和核實的時間不少於7天的公告,擠在「宣傳」被張貼到鎮政府公示欄公示欄,村(居)村(居)民小組顯著軍隊和住所是不是一個村(居),這兩個村(居)組必須公開宣傳。
9,符合條件的提交的材料到市民政局,省民政廳審核入境證件部,民政部資料庫。
㈧ 南京籍大學生參軍入伍義務兵階段有什麼優撫補助
以下是徵兵網的具體條例
高等學校學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國家資助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鼓勵高等學校學生積極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提高兵員徵集質量,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及退役後自願回校復學的高等學校學生,國家給予資助。現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等學校學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國家資助,是指國家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的高校學生,在入伍時對其在校期間繳納的學費實行一次性補償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國家助學貸款包括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下同)實行代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前正在高等學校就讀的學生(含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高等學校新生),服役期間按國家有關規定保留學籍或入學資格、退役後自願復學或入學的,國家實行學費減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高等學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公辦普通高等學校、民辦普通高等學校和獨立學院(以下簡稱「高校」)。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高校學生是指高校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含高職)、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的應(往)屆畢業生、在校生和入學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專科(高職)應(往)屆畢業生、在校生和入學新生(以下簡稱「高校學生」)。
下列高校學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不享受國家資助:
(一)在校期間已免除全部學費的學生;
(二)定向生、委培生和國防生;
(三)其他不屬於服義務兵役到部隊參軍的學生。
第五條 高校學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國家資助資金,全部由中央財政安排。
第二章 標准及年限
第六條 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及學費減免標准,本專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6000元,碩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10000元。
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金額,按學生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國家助學貸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產生的利息,下同)兩者金額較高者執行,據實補償或者代償。退役復學後學費減免金額,按學校實際收取學費金額執行。超出標准部分不予補償、代償或減免。
獲學費補償學生在校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補償資金必須首先用於償還國家助學貸款。如補償金額高於國家助學貸款金額,高出部分退還學生。
第七條 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高校在校生應征入伍後,國家助學貸款停止發放。
第八條 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和學費減免的年限,按照國家對本科、專科(高職)、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規定的相應修業年限據實計算。以入伍時間為准,入伍前已達到的修業規定年限,即為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年限;退役復學後應完成的國家規定的修業年限的剩餘期限,即為學費減免的年限;復學後攻讀更高層次學歷不在減免學費范圍之內。
專升本、本碩連讀、中職高職連讀、第二學士學位畢業生補償學費或代償國家助學貸款的年限,分別按照完成本科、碩士、高職和第二學士學位階段學習任務規定的學習時間計算。
專升本、本碩連讀學制在校生,在專科或本科學習階段應征入伍的,以實際學習時間實行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在本科或碩士學習階段應征入伍的,以本科已學習時間或碩士已學習時間計算,實行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其以前專科學習時間或本科學習時間不計入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中職高職連讀學生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年限,按照高職階段實際學習時間計算。
第三章 申請與審批
第九條 高校學生申請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國家資助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應征報名的高校學生登錄大學生徵兵報名系統,按要求在線填寫、列印《高校學生應征入伍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表》(一式兩份,以下簡稱《申請表》)並提交學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在校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需同時提供《國家助學貸款借款合同》復印件和本人簽字的一次性償還貸款計劃書。
(二)學校相關部門對《申請表》中學生的資助資格、標准、金額(如有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學校應聯系貸款經辦銀行或貸款經辦地縣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確認貸款金額)等相關信息審核無誤後,對《申請表》加蓋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還學生。
(三)學生在徵兵報名時將《申請表》交至入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以下簡稱縣級徵兵辦)。學生通過徵兵體檢被批准入伍後,縣級徵兵辦對《申請表》加蓋公章並返還學生。
(四)學生將《申請表》原件和入伍通知書復印件,寄送至原就讀高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
第十條 高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在收到學生寄送的《申請表》和《入伍通知書》復印件後,對各項內容進行復核,符合條件的,應及時向學生進行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對於辦理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由學校按照還款計劃,一次性向銀行償還學生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本息,並將銀行開具的償還貸款票據交寄學生本人或其家長。償還全部貸款後如有剩餘資金,匯至學生指定的地址或賬戶。
對於入學前在戶籍所在縣(市、區)辦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由學校根據學生簽字的還款計劃,一次性向銀行償還學生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本息,或由學校將代償資金匯入學生貸款經辦地縣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賬戶,由縣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向銀行償還;學校或縣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將銀行開具的償還貸款票據交寄學生本人或其家長,縣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還應同時將償還貸款票據復印件寄送學生就讀高校。償還全部貸款後如有剩餘資金,匯至學生指定的地址或賬戶。
第十一條 退役後自願回校復學的學生,到學校報到後向學校提出學費減免申請,填寫並提交《高校學生退役復學學費減免申請表》和退出現役證書復印件。學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後,及時對學生申請資格進行審核認定。符合條件的,及時辦理學費減免手續。
第十二條 資助資金不足以償還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應與經辦銀行重新簽訂還款計劃,償還剩餘部分國家助學貸款。
第十三條 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的往屆畢業生,如申請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應由學生本人繼續按原還款協議自行償還貸款,學生本人憑貸款合同和已償還的貸款本息銀行憑證向學校申請全部代償資金。
第四章 資金撥付和管理
第十四條 中央部門所屬高校(以下簡稱中央高校)國家資助資金由中央財政撥付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地方所屬高校(以下簡稱地方高校)國家資助資金由中央財政撥付各省級財政部門。
第十五條 地方高校學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國家資助資金採取「當年先行預撥,次年據實結算」的辦法。中央財政於每年5月底前,對各省份上一年度實際所需資助經費進行清算,並以上一年度實際支出金額為基數提前下達各省份當年資金預算。
第十六條 中央有關部門、各省級財政和教育部門應及時將資金撥付至所屬高校。各有關高校應採取有效措施,及時支付資助經費,確保國家資助政策及時落實到位。
第十七條 每年10月31日前,中央高校應將本年度高校學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國家資助的經費使用等情況,報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地方高校應將本年度高校學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國家資助的經費使用等情況,報各省(區、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各省(區、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無誤後,於每年11月15日前,報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
第十八條 各地財政、教育部門和高校要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高校學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國家資助資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對弄虛作假、套取財政資金或截留、擠占、挪用財政資金的行為,將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將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九條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隱瞞病史或弄虛作假、違法犯罪等行為造成退兵的學生,學校取消其受助資格,並不得申請學費減免。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在接收退兵後及時將被退回學生的姓名、就讀高校、退兵原因等情況逐級上報至國防部徵兵辦公室,並按照學生原就讀高校的隸屬關系,通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
被部隊退回並被取消資助資格的學生,如學生返回其原戶籍所在地,已補償的學費或代償的國家助學貸款資金由學生戶籍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收回;如學生返回其原就讀高校,已補償的學費或代償的國家助學貸款由學生原就讀高校會同退役安置地縣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收回。各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各高校應在收回資金後十日內,逐級匯總上繳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收回資金按規定作為下一年度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經費。
第二十條 因部隊編制員額縮減、國家建設需要、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因病不適宜在部隊繼續服役、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需要退出現役等原因,經組織批准提前退役的學生,仍具備受助資格。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學生的資助資格認定,由學校所在地省(區、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會同同級教育行政部門確定。
第二十一條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和高校要認真履行職責,按照規定要求,對應征入伍高校學生的入伍資格、資助資格等進行認真審核,不得弄虛作假。對符合要求的高校應征入伍學生,學校應及時辦理資助手續。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總參謀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2009年4月20日財政部、教育部、總參謀部印發的《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財教[2009]35號)和2011年10月19日財政部、教育部、總參謀部印發的《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高等學校在校生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及退役復學後學費資助暫行辦法》(財教[2011]510號)同時廢止。
㈨ 持有「優撫證」享受哪些政策
優待是國家、社會對優撫對象在政治上、經濟上給予優先優厚待遇的制度。具體內容如下:
1、義務兵入伍前是農業戶口的,他們在農村承包的責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繼續保留;入伍前是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其家屬繼續享受原有的勞動保險福利待遇。
2、醫療待遇。二等乙級以上(含二等乙級)革命傷殘軍人,享受公費醫療待遇。三等革命傷殘軍人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傷口復發所需醫療費由當地民政部門解決;
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現役軍人的家屬以及帶病回鄉的復員退伍軍人,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因病醫療無力支付軍療費,由當地衛生部門酌情給予減免。
3、傷殘優撫。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因戰、因公致殘的革命傷殘軍人,享受與所在單位因公(工)傷殘職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革命傷殘軍人因傷殘需要配製的假肢、代步三輪車等輔助器械,由民政部門審批並負責解決。
4、優撫對象在與其他群眾同等條件下,享有就業、入學、救濟、貸款、分配住房的優先權。家屬農村的革命烈士家屬符合招工條件的,當地人民政府應安排其中一個就業。
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子女、弟妹,自願參軍又符合徵兵條件的,在徵兵期間可優先批准一人入伍。復員軍人未工作,因年老體弱、生活困難的,按照規定的條件,由當地民政部門給予定期定量補助,並逐步改革他們的生活待遇等。
(9)南京優撫教育擴展閱讀
民政部門撫恤優待的優撫對象,共有十五類:
(1)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凡是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參加中國工農紅軍(包括抗日聯軍和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脫產游擊隊)的,有退伍手續或確切證明的,由地、州、市、縣民政部門審核,經自治區人民廳批准後,可確認為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
(2)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凡是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參加中國工農紅軍(包括抗日聯軍和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脫產游擊隊)的,有退伍手續或確切證明的,凡經當地政府確認為西路流落人員的,可確認為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
(3)紅軍失散人員:凡是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參加中國工農紅軍(包括抗日聯軍和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脫產游擊隊)的,因傷、因病、因戰斗失利或組織動員分散隱蔽,離隊失散,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查,縣、縣人民政府批准,可確認為紅軍失散人員。
(4)回鄉務農抗戰老戰士:在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間加入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八路軍、新四軍、抗日游擊隊(包括新疆三區革命),持有復員退伍軍人證件或組織批准復員回鄉務農或居住在城鎮無工作單位的,確認為回鄉務農抗戰老戰士。
(5)在老復員軍人:在1954年10月31日試行義務兵兵役制度前,自願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包括新疆三區革命)、中國人民志願軍,持有復員退伍軍人證件或組織批准復員回鄉務農或居住在城鎮無工作單位的,確認為在鄉老復員軍人。
(6)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在1954年10月31日試行義務兵兵役制度以後,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在服現役期間患病尚未達到評殘條件,並有軍隊醫院或部隊證明,並持有退伍、復員證件回鄉務農或居住在城鎮沒有工作單位的,確認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
(7)殘疾軍人:持有部隊軍以上單位後勤衛生部門審批發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和有關評殘手續材料的,由自治區民政廳審批補評殘疾等級後發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的,確認為三產軍人。
(8)傷殘人民警察:持由自治區民政廳審批評定殘疾等級後發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人民警察證》的,確認為傷殘人民警察。
(9)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持有自治區民政廳審批評定殘疾等級後發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證》的,確認為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10)傷殘民兵民工:持有自治區民政廳審批評定殘疾等級後發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殲民兵民工證》的,確認為傷殘民兵民工。
(11)烈士遺屬:持有軍隊軍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確認發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證明書》的烈士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確認為烈士遺屬。
(12)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持有軍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確認發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的,因公犧牲軍人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確認為因公犧牲軍人遺屬。
(13)病故軍人遺屬:持有軍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確認發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病故證明書》的病故軍人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確認為病故軍人遺屬。
(14)參戰退役人員:在1954年11月1日以後入伍並參加過「民政部(民發【2007】102號)文件」中規定的14類軍事行動,手持退伍證(復員證),回農村務農或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退役人員,確認為參戰退役人員。
(15)參核退役人員:凡是從1962年5月31日-1996年12月31日在原8023部隊和所屬部隊及其它參加過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手持退伍證(復員證),經體檢不符合評殘條件和享受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條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難的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的退役人員,確認為參核退役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