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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繼續教育課程評估

發布時間: 2021-02-19 17:34:10

A. 會計網上繼續教育的學時和每年要學滿24個小時有什麼關系

會計網上繼續教育的學時考試或考核合格的,每學時折算為學分,會計需要每年積累夠24學分才可以通過年審。如果是兩年一審,需要修滿48學分才可以通過審核。如果通過的有會計、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及注冊會計師、注冊資產評估師、注冊稅務師考試,每通過一科考試可以折算24分。

根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第十七條 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採取學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不得少於24學分。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第十八條 會計人員參加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繼續教育形式,繼續教育學分計量標准如下:

(一)參加繼續教育管理部門組織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師資培訓、會計脫產培訓、遠程網路化會計培訓,考試或考核合格的,每學時折算為1學分;

(二)參加繼續教育管理部門公布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組織的會計脫產培訓、遠程網路化會計培訓,考試或考核合格的,每學時折算為1學分;

(三)參加繼續教育管理部門公布的會計人員所在單位組織的會計脫產培訓、遠程網路化會計培訓,考試或考核合格的,每學時折算為1學分;

(四)參加財政部組織的全國會計領軍人才培訓,考試或考核合格的,每學時折算為1學分;

(五)參加財政部組織的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總會計師素質提升工程培訓,考試或考核合格的,每學時折算為1學分;

(六)參加省級財政部門、中央主管單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組織的高端會計人才培訓,考試或考核合格的,每學時折算為1學分;

(七)參加中國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培訓,經所屬注冊會計師協會確認的,每學時折算為1學分。

(1)福建繼續教育課程評估擴展閱讀: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第十三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主要有:

(一)參加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中央主管單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以下簡稱繼續教育管理部門)組織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師資培訓、會計脫產培訓、遠程網路化會計培訓;

(二)參加繼續教育管理部門公布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組織的會計脫產培訓、遠程網路化會計培訓;

(三)參加繼續教育管理部門公布的會計人員所在單位組織的會計脫產培訓、遠程網路化會計培訓;

(四)參加財政部組織的全國會計領軍人才培訓;

(五)參加財政部組織的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總會計師素質提升工程培訓;

(六)參加省級財政部門、中央主管單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組織的高端會計人才培訓;

(七)參加中國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培訓;

(八)參加繼續教育管理部門組織的其他形式培訓。

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定期公布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或會計人員所在單位名稱等相關信息。

B. 繼續教育管理經濟學課程評估怎麼寫

1、《經濟學》和《管理經濟學》可以互免,對於初學經濟學課程的自考生來說,建議考回《經濟學》這答門。2、這兩門課程的通過率,或者說難度是相當的。只是這兩門課程有前後銜接關系,學《管理經濟學》之前是要求有(西方)經濟學這個基礎的。而《經濟學》是屬於基礎性的,入門級的,且理論性、通用性都較強的課程。所以,自學它還是有一定難度的。如果直接學《管理經濟學》那可能更不適合,變成也客觀地存在一定難度了。3、以上僅是我個人觀點,供您參考下。

C. 房地產估價師繼續教育學時該怎麼計算

根據繼續教育學時取得方式的不同,計算學時的標准也不一樣。計算學時的主要標准如下:
(1)參加繼續教育培訓、網路繼續教育的,按照實際接受培訓的時間計算,每45分鍾為1學時;講授繼續教育培訓課程的,按照實際授課學時乘以4計算。
(2)參加估價報告評審、鑒定的,評審、鑒定1次按照10學時計算。
(3)下列方式按照每人每次30學時計算:
1)完成估價相關科研項目;
2)參加估價行業調研、檢查、案件查處;
3)參加估價相關研討會、經驗交流會、座談會以及境內外考察、境外培訓;
4)發表估價相關文章、估價報告等(限前3名作者);
5)編寫估價相關著作、材料(限前10名編寫人員);
6)參加全國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用書編寫以及命題、審題、評卷;
7)提交估價行業發展、制度建設等建議被採納或者認可(限前5名建議人);
8)在高等院校房地產估價相關專業進修學習並取得相關證書。

D. 建築工程管理與實務繼續教育還可以從哪些方面優化

中華人民來共和國建設部令第自153號《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十二條注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注冊有效期屆滿30日前,按照規定申請延續注冊。延續注冊的,有效期為3年。申請延續注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注冊建造師延續注冊申請表;(二)原注冊證書;(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復印件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四)申請人注冊有效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第二十三條注冊建造師在每一個注冊有效期內應當達到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繼續教育要求。繼續教育分為必修課和選修課,在每一注冊有效期內各為60學時。經繼續教育達到合格標準的,頒發繼續教育合格證書。繼續教育的具體要求由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E. 如果沒有評上職稱,每年都得在網上學習繼續教育課程嗎

是的。

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時間,每年累計應不少於90學時,其回中,專業科目不少於總答學時的三分之二。專業技術人員通過下列方式參加繼續教育的,計入本人當年繼續教育學時:

參加培訓班、研修班或者進修班學習;參加相關的繼續教育實踐活動;參加遠程教育;參加學術會議、學術講座、學術訪問等活動;符合規定的其他方式。繼續教育方式和學時的具體認定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5)福建繼續教育課程評估擴展閱讀:

職稱評審繼續教育要求規定:

1、用人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與使用、晉升相銜接的激勵機制,把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作為專業技術人員考核評價、崗位聘用的重要依據。

2、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應當作為聘任專業技術職務或者申報評定上一級資格的重要條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作為職業資格登記或者注冊的必要條件的,從其規定。

3、用人單位應當建立繼續教育登記管理制度,對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種類、內容、時間和考試考核結果等情況進行記錄。

F. 2017年繼續教育課程評估:還可以從哪些地方優化

一般是當年免繼續教育,第二年開始繼續教育,但是有的地區會要求當年也需要繼續教育,建議登錄當地財政局網站上查看一下當地要求。

G. 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是選專業課還是公需課啊

人社部:《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25號

《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已經2015年8月3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第70次部務會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長 尹蔚民
2015年8月13日

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繼續教育活動,保障專業技術人員權益,不斷提高專業技術人員素質,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以下稱繼續教育),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繼續教育應當以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為導向,以能力建設為核心,突出針對性、實用性和前瞻性,堅持理論聯系實際、按需施教、講求實效、培養與使用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

專業技術人員應當適應崗位需要和職業發展的要求,積極參加繼續教育,完善知識結構、增強創新能力、提高專業水平。

第五條 繼續教育實行政府、社會、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投入機制。

國家機關的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所需經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保障。企業、事業單位等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職工教育經費,不斷加大對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經費的投入。

第六條 繼續教育工作實行統籌規劃、分級負責、分類指導的管理體制。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對全國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進行綜合管理和統籌協調,制定繼續教育政策,編制繼續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本地區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進行綜合管理和組織實施。

行業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本行業繼續教育的規劃、管理和實施工作。

第二章 內容和方式

第七條 繼續教育內容包括公需科目和專業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規、理論政策、職業道德、技術信息等基本知識。專業科目包括專業技術人員從事專業工作應當掌握的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新方法等專業知識。

第八條 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時間,每年累計應不少於90學時,其中,專業科目一般不少於總學時的三分之二。

專業技術人員通過下列方式參加繼續教育的,計入本人當年繼續教育學時:

(一)參加培訓班、研修班或者進修班學習;

(二)參加相關的繼續教育實踐活動;

(三)參加遠程教育;

(四)參加學術會議、學術講座、學術訪問等活動;

(五)符合規定的其他方式。

繼續教育方式和學時的具體認定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第九條 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單位發展戰略和崗位要求,組織開展繼續教育活動或者參加本行業組織的繼續教育活動,為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提供便利。

第十條 專業技術人員根據崗位要求和職業發展需要,參加本單位組織的繼續教育活動,也可以利用業余時間或者經用人單位同意利用工作時間,參加本單位組織之外的繼續教育活動。

第十一條 專業技術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從事有職業資格要求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為其參加繼續教育活動提供保障。

第十二條 專業技術人員經用人單位同意,脫產或者半脫產參加繼續教育活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與勞動者的約定,支付工資、福利等待遇。

用人單位安排專業技術人員在工作時間之外參加繼續教育活動的,雙方應當約定費用分擔方式和相關待遇。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可以與生產、教學、科研等單位聯合開展繼續教育活動,建立生產、教學、科研以及項目、資金、人才相結合的繼續教育模式。

第十四條 國家通過實施重大人才工程和繼續教育項目、區域人才特殊培養項目、對口支援等方式,對重點領域、特殊區域和關鍵崗位的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給予扶持。

第三章 組織管理和公共服務

第十五條 專業技術人員應當遵守有關學習紀律和管理制度,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學時。

專業技術人員承擔全部或者大部分繼續教育費用的,用人單位不得指定繼續教育機構。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與使用、晉升相銜接的激勵機制,把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作為專業技術人員考核評價、崗位聘用的重要依據。

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應當作為聘任專業技術職務或者申報評定上一級資格的重要條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作為職業資格登記或者注冊的必要條件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繼續教育登記管理制度,對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種類、內容、時間和考試考核結果等情況進行記錄。

第十八條 依法成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業的培訓機構等各類教育培訓機構(以下稱繼續教育機構)可以面向專業技術人員提供繼續教育服務。

繼續教育機構應當具備與繼續教育目的任務相適應的場所、設施、教材和人員,建立健全相應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繼續教育機構應當認真實施繼續教育教學計劃,向社會公開繼續教育的范圍、內容、收費項目及標准等情況,建立教學檔案,根據考試考核結果如實出具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證明。

繼續教育機構可以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遠程教育,形成開放式的繼續教育網路,為基層、一線專業技術人員更新知識結構、提高能力素質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

第二十條 繼續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專兼職結合的原則,聘請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理論水平高的業務骨乾和專家學者,建設繼續教育師資隊伍。

第二十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遴選培訓質量高、社會效益好、在繼續教育方面起引領和示範作用的繼續教育機構,建設國家級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基地。

縣級以上地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可以結合實際,建設區域性、行業性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基地。

第二十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組織,建立健全繼續教育公共服務體系,搭建繼續教育公共信息綜合服務平台,發布繼續教育公需科目指南和專業科目指南。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組織,根據專業技術人員不同崗位、類別和層次,加強課程和教材體系建設,推薦優秀課程和優秀教材,促進優質資源共享。

第二十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直接舉辦繼續教育活動的,應當突出公益性,不得收取費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委託繼續教育機構舉辦繼續教育活動的,應當依法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並與繼續教育機構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行業組織等舉辦公益性繼續教育活動。

第二十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繼續教育統計制度,對繼續教育人數、時間、經費等基本情況進行常規統計和隨機統計,建立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情況資料庫。

第二十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委託的第三方評估機構可以對繼續教育效果實施評估,評估結果作為政府有關項目支持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對用人單位、繼續教育機構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專業技術人員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專業技術人員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繼續教育或者在學習期間違反學習紀律和管理制度的,用人單位可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不予報銷或者要求退還學習費用。

第二十九條 繼續教育機構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第三十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繼續教育管理工作中不認真履行職責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並按照管理許可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5年11月1日原人事部發布的《全國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人核培發〔1995〕13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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